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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于刑事訴訟證據的是什么
1、不屬于刑事訴訟證據的是偵查工作日志。屬于刑事訴訟證據的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刑事訴訟證據不包括有以下: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外的物品。
3、在刑事訴訟中,哪些內容不屬于證據呢?答案是偵查工作日志。刑事訴訟證據主要分為八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這些證據只有在經過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讓我們詳細解析這八類證據。
刑事案件不訴訟法的六種情形有哪些
1、刑訴法規定的不訴訟的情形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3、絕對不起訴的六種情形有:行為情節不足以觸犯刑法;犯罪已經過了追訴時效;特赦免刑;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起訴或者撤回起訴;犯罪行為人死了,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情況。
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絕對不會起訴的有以下六種情況:(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的實施的犯罪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
5、刑事訴訟法第16條詳細列舉了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屬于刑事訴訟當事人的是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除此之外的人均不屬于刑事訴訟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除此之外的人均不屬于刑事訴訟當事人。(1)被害人被害人是指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所以D原告不是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刑事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是哪些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法律分析: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3、法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如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法律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首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況適用法定不起訴。這指的是行為雖然構成違法,但由于其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不足以構成犯罪。其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情況也適用于法定不起訴。
5、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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