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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麻痹殘疾補償標準(小兒麻痹癥辦殘疾證的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02日 00:01:15570

小兒麻痹殘疾補償標準(小兒麻痹癥辦殘疾證的標準)

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以下的問題,關于小兒麻痹殘疾補償標準,小兒麻痹癥辦殘疾證的標準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1. 小兒麻痹癥辦殘疾證的標準
  2. 眼睛殘疾國家補助標準
  3. 殘疾人國家有補助嗎
  4.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工傷

小兒麻痹癥辦殘疾證的標準

應該是一級或二級、看你的不能正常行走的程度及是雙腿殘疾還是單向了肢體殘疾標準。

首先是要去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然后據此但縣區殘聯申請領取殘疾證。殘聯會根據等級給予相應的殘疾補償。

這個一般不影響智力的,主要是對這個脊神經損害,小兒麻痹癥又稱脊髓灰質炎,多是由于病毒引起的。小兒麻痹癥引起的殘疾。

眼睛殘疾國家補助標準

一、眼睛傷殘賠償標準怎么規定的?

眼睛損傷不同,傷殘等級不同,賠償也不同。根據雙眼的光感、光定位、矯正視力和視野的不同,眼睛傷殘鑒定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鑒定標準。眼睛傷殘賠償標準包括醫療康復費用、交通食宿費用、配置相應器具的費用、生活護理費、傷殘醫療補助金等費用。

二、因工傷眼睛視力減弱該怎么賠償?

勞動者因眼睛視力減弱,如果被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應當等病情穩定以后,攜帶工傷認定書、病例資料以及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到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鑒定,只有鑒定為傷殘等級的,才可以按照傷殘等級,要求用人單位和社保部門在各自所承擔的比例范圍之內進行應當賠償。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5、相關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

眼睛傷殘對于職工的損害打擊是很大的,相關法律都對職工眼睛傷殘的補助和賠償標準進行了規范,眼睛傷殘賠償標準也在相關法律實踐中得到落實。在對眼睛傷殘做出輕重不同的傷殘等級鑒定后,職工可以根據傷殘等級的不同得到相應的賠償。

殘疾人國家有補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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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殘疾人專項補貼政策

這是全國層面首次建立殘疾人專項福利補貼制度,將惠及1000萬困難殘疾人和1000萬重度殘疾人,成為保基本、兜底線的重要民生保障制度。

從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獲悉,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國將有約2000萬殘疾人受益于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12月22日至24日,中國殘聯在京召開主席團會議和殘聯系統工作會。

從會議上了解到,截至目前,已有20個省份建立了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受益殘疾人超過800萬人。

隨著2017年1月1日這兩項福利補貼制度的全面實施,這個數字將擴大至2000萬。

據了解,2015年,中國殘聯動員了150多萬人參與實名制專項調查,獲取了2664萬持證殘疾人和暫未持證殘疾兒童的基本服務狀況和需求、70多萬個社區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狀況的第一手信息。

中國殘聯相關負責人說,這些信息將為推進精準扶貧開發、解決適齡兒童未能及時入學問題、制定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等工作發揮積極作用。

這位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中國殘聯將通過加大對貧困殘疾人的兜底保障,將殘疾人扶貧脫貧納入國家脫貧攻堅的總體安排和具體設計,提高殘疾人脫貧的針對性,緊緊依靠基層黨組織幫扶,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持續激勵廣大貧困殘疾人及其家庭脫貧解困的志氣和信心等措施,確保實現到2020年貧困殘疾人精準脫貧的目標。

國家對殘疾人的優惠政策或補助

根據有關規定,對于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工商、衛生、公安、房管、勞動、城管、文化等部門減半收取有關規費,并在場地、攤點、攤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殘疾人員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營業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予以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殘疾人從事商業經營的,如營業額較小,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免征增值稅。

對農村殘疾人,減免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對各類殘疾人工療傷,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予以減免稅收和管理費。

盲人就業仍以個人私營和組織起來從事保健 *** 為重點,飯店、浴室、保健康樂機構等有關 *** 業務的服務行業和社會醫療機構的 *** 推拿科室,應優先錄用有 *** 技術并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盲人 *** 人員。

另外,國家對殘疾人福利性事業組織和城鄉殘疾人個人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

國稅部門對生產銷售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形器,經批準免征增值稅;對殘疾人工商戶從事其他經營所取得的應征增值稅的收入,按適用稅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地稅部門對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從事個體經營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對殘疾人員個體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個體工商管理費、個體協會會員費予以酌情減免。

殘疾人個體工商戶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副縣長本以及申請減免報告書直接向當地國稅、地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經批準后予以減免。

此外,持有殘疾證的人民政部門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助。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工傷

一、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5.1一級

5.1.1定級原則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1.2一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4)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C.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6)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7)雙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9)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0)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1)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2)小腸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17))塵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20)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1)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3)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10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μmol/L(8mg/dL)。

5.2二級

5.2.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2.2二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雙膝以上缺失;

12)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30cm2;

19)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27)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8)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29)塵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0)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31)塵肺叁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2)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3)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μmol/L(5mg/dL);

38)職業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腫瘤。

5.3三級

5.3.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3.2三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三級。

1)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癱肌力3級;

4)截癱肌力3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6)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毀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2)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

13)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4)雙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5)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19)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0)一側眼球摘除或眼內容物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1)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23)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4)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30cm2;

25)舌缺損>全舌的2/3;

26)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

27)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側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

29)一側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術;

30)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3)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6)膀胱全切除;

37)塵肺叁期;

38)塵肺貳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9)塵肺貳期合并活動性肺結核;

40)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粒細胞缺乏癥;

42)再生障礙性貧血;

43)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膚癌;

47)放射性皮膚癌。

5.4四級

5,4.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5.4.2四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重度癲癇;

3)精神病性癥,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單肢癱肌力≤2級;

5)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肘上缺失;

13)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4)一側膝以上缺失;

15)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20cm2;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20cm2;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后并胸廓成形術后;

29)肺葉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后;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 *** 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后 *** 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49)雙側腎上腺缺損;

50)塵肺貳期;

51)塵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2)塵肺壹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3)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4)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5)放射性損傷致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5.5五級

5.5.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5.2五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五級。

1)四肢癱肌力4級;

2)單肢癱肌力3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運動性失語;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11)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

12)一側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4)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喪失;

17)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19)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0)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后遺留重度功能障礙;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于0.1;

27)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8)雙耳聽力損失≥81dB;

29)喉或氣管損傷導致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0)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1)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2)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損傷>10cm2,但<20cm2;

33)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cm2;

34)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5)雙肺葉切除術;

36)肺葉切除術并大血管重建術;

37)隆凸切除成形術;

38)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39)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0)食管胸膜瘺;

41)胃切除3/4;

42)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3)直腸、 *** 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9)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0)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51)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2) *** 全缺損;

53)雙側卵巢切除;

54) *** 閉鎖;

55)會 *** 瘢痕孿縮伴有 *** 或尿道或 *** 狹窄;

56)肺功能中度損傷;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58)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1010/L)并有出血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L(<3000/mm3)或粒細胞含量<1.5×1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50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損傷致睪丸萎縮;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動病。

5.6六級

5.6.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6.2六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六級。

1)癲癇中度;

2)輕度智能損傷;

3)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4)三肢癱肌力4級;

5)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6)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7)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8)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9)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10)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11)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12)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積≥40%;

15)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0)一側踝以下缺失;或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4)一足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重度障礙;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側眼球摘除;或一側眼球明顯萎縮,無光感;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9)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30)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1)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2)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3)雙耳聽力損失≥71dB;

34)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35)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36)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cm2;

37)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伴發涎瘺;

38)舌缺損>1/3,但<2/3;

39)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0)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1

41)一側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3)肺葉切除并支氣管成形術后;

44)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5)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6)大血管重建術;

47)胃切除2/3;

48)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 *** 外傷后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2)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尿道狹窄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需定期行擴張術;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輕度排尿障礙;

59)兩側睪丸創傷后萎縮,血睪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1)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2) *** 部分缺損;

63)女性雙側 *** 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4)子宮切除;

65)雙側輸卵管切除;

66)塵肺壹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9)白血病完全緩解;

70)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72)放射性損傷致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3)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4)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動病;

76)氟及無機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5.7七級

5.7.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7.2七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人格改變或邊緣智能,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存在明顯社會功能受損者。

8)不完全性運動失語;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10)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11)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

12)頸部瘢痕孿縮,影響頸部活動;

13)全身瘢痕面積≥30%;

14)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后,骨盆環不穩定,骶髂關節分離;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癥狀明顯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問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8)肩、肘關節之一損傷后遺留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9)一腕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中重度功能障礙;

24)下肢傷后短縮>2cm,但<4cm者;

25)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后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跟矯正視力≥0.4;

3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1)單眼外傷性青光跟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2)雙耳聽力損失≥56dB;

33)咽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34)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5)單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6)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肺葉切除術;

38)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39)氣管部分切除術;

40)食管重建術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腸切除1/2;

44)結腸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雙側 *** 部分缺損;

50)一側腎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輕度排尿障礙;

53) *** 狹窄;

54)塵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56)輕度低氧血癥;

57)心功能不全一級;

58)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59)白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2×109/L(2000/mm3)]

61)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蝕病。

5.8八級

5.8.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1)單肢體癱肌力4級;

2)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5)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6)腦葉部分切除術后;

7)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8)面部燒傷植皮≥1/5;

9)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0)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1)全身瘢痕面積≥20%;

12)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3)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穩定性骨折;

14)3個及以上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問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8)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4)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25)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后影響肢體功能;

26)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4;

29)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30)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31)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2)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3)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術后眼壓控制正常者;

34)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6)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困難;

37)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8)舌缺損<舌的1/3;

39)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40)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41)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有功能障礙者;

42)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3)肺段切除術;

44)支氣管成形術;

45)雙側≥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

47)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8)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9)肺功能輕度損傷;

50)食管重建術后,進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腸部分切除;

53)結腸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9)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脊髓神經周圍神經損傷,或盆腔、會陰術術后遺留性功能障礙者;

64)一側腎上腙缺損;

65)單側輸卵管切除;

66)單側卵巢切除;

67)女性單側 *** 切除或嚴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兩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0)面部有≥8cm2或三處以上≥lcm2的瘢痕;

11)兩個以上橫突骨折;

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于1/2者;

13)椎間盤髓核切除術后;

14)1~2節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外傷后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23)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后;

24)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后;

25)第V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無功能障礙者;

35)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6)一側顴骨并顴弓骨折;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膽囊切除;

40)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術后;

42)胸、腹腔臟器探查術或修補術后。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并伴神經 *** 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50cm2,并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l00cm2;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6)雙眼矯正視力≤0.8;

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2)晶狀體部分脫位;

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5)外傷性瞳孔放大;

26)角鞏膜穿通傷治愈者;

27)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

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鉻鼻病(無癥狀者);

30)嗅覺喪失;

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5)鼻中隔穿孔;

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后,胸膜粘連增厚;

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后;

39)乳腺修補術后;

40)放射性損傷導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1)慢性輕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減壓性骨壞死I期;

45)一度牙酸蝕病;

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二、各種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喪葬費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二)死亡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好了,文章到這里就結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小兒麻痹殘疾補償標準和小兒麻痹癥辦殘疾證的標準問題對您有所幫助,還望關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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