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哪些人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證人?
- 2、民事訴訟中,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
- 3、一般情況下如果兩個外國人在我國發生民事糾紛應該如何處理這一糾紛...
- 4、民訴法關于證人出庭作證誤工費怎么補償?
- 5、開庭后調解都是誰在場
哪些人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證人?
1、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證人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這類人由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民事訴訟翻譯人出庭,導致他們無法辨別是非或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民事訴訟翻譯人出庭,因此不能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如果某人在生理或精神上存在缺陷民事訴訟翻譯人出庭,這種缺陷導致他們無法準確理解或傳達所見證的事實,那么他們也不能作為證人。
2、根據相關的規定,最主要的是因精神問題不能辨別是非的,就不能作為民事訴訟的證人。詳情看下面的文章。作證的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資格。
3、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如在患病期間的精神病人,無法正確表達,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此外,審判人員、鑒定人、翻譯人員不能同時作為本案的證人。
4、第一,存在生理缺陷、精神障礙或未成年的情況,如不能準確辨別是非或無法清晰表達意見的人,不能作證。但是,間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精神狀態正常時可以作證;聾人或盲人若能描述看到或聽到的事實,也可以作證;年幼但能清晰表達的人也可以成為證人。
民事訴訟中,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如在患病期間的精神病人,無法正確表達,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此外,審判人員、鑒定人、翻譯人員不能同時作為本案的證人。律師補充: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第一,存在生理缺陷、精神障礙或未成年的情況,如不能準確辨別是非或無法清晰表達意見的人,不能作證。但是,間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精神狀態正常時可以作證;聾人或盲人若能描述看到或聽到的事實,也可以作證;年幼但能清晰表達的人也可以成為證人。
根據相關的規定,最主要的是因精神問題不能辨別是非的,就不能作為民事訴訟的證人。詳情看下面的文章。作證的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資格。
按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中,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一般情況下如果兩個外國人在我國發生民事糾紛應該如何處理這一糾紛...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如果兩人外國人在我國發生民事糾紛,外國人沒有特權的情況下,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可以向中國法院起訴,適用中國法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在處理涉外民事糾紛時,首先要確保訴訟文書和對話均使用中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2條,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使用中文進行訴訟活動,并制作司法文書。對于外國訴訟參與人提交的文件,必須附有中文譯本。若需翻譯,費用由提交者承擔。其次,域外證據和文件必須經過公證和認證。
維護國家 *** 的原則;以及在我國領土內發生的糾紛應適用我國法律并由我國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民訴法關于證人出庭作證誤工費怎么補償?
誤工補償費,應按照證人的工資或參照同行業的標準計算,無業的可參照證人當地生活水平標準計算。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
民事訴訟中,證人因出庭作證而產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之外,還需支付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出庭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償費。證人出庭作證合理費用包含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償費。交通、住宿費用應以實際支出為準,不宜過高。
證人誤工費民訴一般是由申請人來支付。作為能夠幫助案件的審理的證人出庭,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開庭后調解都是誰在場
1、法律分析:(1)負責案件審理和裁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的,只有一名審判員。(2)法庭開庭過程的文字記錄人員:書記員。(3)案件的當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4)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2、在法庭上,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這種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會就爭議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進行自愿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糾紛。法院調解具有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基于其審判職權進行的一項活動。
3、第一,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所以,二審的調解只能由合議庭主持;而一審調解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也可由審判員一人主持。
4、參加的主體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后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后,訴訟歸于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