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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規(guī)定有哪些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3、刑訴解釋與高法解釋區(qū)別
-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fā)的部分司法解釋...
- 5、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是誰
- 6、怎樣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規(guī)定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jīng)濟損失。”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受害人的醫(yī)療費用、因受到侵害造成的誤工費、必要的護理費用、必要的交通費用、必要的住宿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根據(jù)具體的情況,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康復費以及后續(xù)治療費等。如果是受害人死亡的,還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3、法律分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chǎn)損失賠償。財產(chǎn)損失賠償包括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主要有直接物質(zhì)的損失,需要按規(guī)定照常實際的金額來進行賠償;一般是不包括有死亡補償金,以及還有傷殘補償金的;如果積極的處理也是有從輕減刑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后,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的規(guī)定,案件經(jīng)審查后,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故本題選擇C選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刑訴解釋與高法解釋區(qū)別
刑事訴訟法解釋也稱刑訴解釋,是指對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高法解釋78的所有相關司法解釋,包含有高法解釋、高檢規(guī)則及公安部規(guī)定等刑事訴訟法所有解釋。高法解釋只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涵蓋面要窄一點。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高法解釋78:刑訴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執(zhí)行死刑的命令。
都是司法解釋。刑訴法主要的部門規(guī)章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最高法、檢是司法機關,頒布司法解釋;公安部屬于國務院領導下的行政部門,頒布部門規(guī)章。司法解釋和部門規(guī)章都是法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的解釋。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 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2條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對沒收裁定提出異議,人民檢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可以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fā)的部分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79年底以前發(fā)布刑事訴訟高法解釋78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第八批)刑事訴訟高法解釋78的決定 》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0次會議通過刑事訴訟高法解釋78,現(xiàn)予公布刑事訴訟高法解釋78,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2、該批復是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79年10月10日《關于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減刑問題的聯(lián)合通知》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聯(lián)合通知》已廢除,該批復不再適用。
3、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制發(fā)的14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予以廢止(見附件1)。經(jīng)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有關部門聯(lián)合制發(fā)的2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予以廢止(見附件2)。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是誰
法律分析: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來看,在刑事案件中,關于近親屬主要是指當事人的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以及同胞兄弟姊妹。特別要注意,這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關于近親屬的范圍規(guī)定不同。
刑事訴訟法中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出庭佐證特免權。【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指出,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 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對近親屬的定義可能會有所不同。例如,在某些情況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能被包括在內(nèi),但在其他程序中則可能不被視為近親屬。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近親屬”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即指與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人。 他們在刑事訴訟中具有一定的訴訟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和負擔一定的訴訟義務。其活動對刑事訴訟的發(fā)生、發(fā)展與終結起著重要的作用。
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訴訟法中之所以要規(guī)定清楚有限的近親屬范圍主要是為了保護好罪犯和被告人的權益可以通過其可信賴的親屬來行使,尤其是有些近親屬與被告之間關系緊密,可以直接決定其實際可履行的責任和代為行使的相關訴訟權利。
怎樣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
1、第八十七條 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可以進行檢驗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對檢驗報告的審查與認定,參照適用本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2、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3、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規(guī)定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所以,以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為由否定其證言的證據(jù)能力于法無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8條規(guī)定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經(jīng)控辯雙方質(zhì)證、法庭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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