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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院關于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
- 2、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3、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了什么?
- 4、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70條
- 5、《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三條是...
-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院關于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對于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應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被告沒有注冊登記,且幾個被告不在同一轄區,則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轄權。
2、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兩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案件而產生爭議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需要進行指定管轄。
3、最高院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據此,重大涉外案件通常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是高級人民法院,除非是在高院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B選項錯誤。
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證據的分類與認定:書證: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性能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存儲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明確了以下幾種情況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院幫助調查收集證據: 證據為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且需法院依據職權獲取,即此類材料通常難以直接獲取。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了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7條規定: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連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詳細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中的多項具體事項,包括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和材料要求。
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70條
1、法律主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于第一審裁定的不服,則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若判決書或裁定書未能同時送達,則從各自收到之日起計算。
2、在民事訴訟中,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二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只能選擇適用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時維持原判,或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錯誤時依法改判、撤銷或變更。這兩者之間不能同時適用。
3、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是二審法院對于上訴案件,在經過審理后,根據不同情況所作出的不同處理的規定。對于上訴案件,如果是原判決、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則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如果原判決裁定事實錯誤或者法律適用錯誤,二審法院則會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裁定。
4、不能。維持原判決、裁定,與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無法同時適用。一份判決或裁定只能是一個整體,例如,一審中有5個訴訟請求,法院分別作出判決。上訴后,二審維持3個,變更2個,從判決的整體上看,這屬于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而不是第一款第一項與第一款第二項在同時適用。
5、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三條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3、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撤訴的,原告或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百五十二條 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
追加被告的時間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具體規定,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那些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且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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