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庭審結構我國現行“控辯式”的刑事庭審結構
論刑事訴訟的結構我國論刑事訴訟的結構的刑事訴訟構造模式為以職權主義為基礎,吸收當事人主義模式與本土性司法元素論刑事訴訟的結構的控辯式訴訟模式,與混合式訴訟構造存在不同之處。A項錯誤,不當選。
年第一部《刑事訴訟法》稱超職權主義。1997年《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改后,吸收論刑事訴訟的結構了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因素,稱為強職權主義訴訟構造。2012年《刑事訴訟法》,又進一步吸收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因素,削弱了法官的職權主義特色,強調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稱控辯式審判模式。刑事庭審方式改革的方向是愈來愈突出當事人主義。
我國庭審最核心的兩個環節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調查側重每個證據的質證以及情節的查明,應以論證方法為主,故事方法為輔;而法庭辯論則更側重控辯雙方對案件整體發表意見,應以故事方法為主,論證方法為輔。在刑事司法實務中,“犯罪事實是否已被證明”是最根本的問題,往往也是最具爭議性的問題。
隨著我國1997年《刑法》和《刑訴法》的修改,律師提前介入和控辯式庭審方式的改革,律師執業中的風險越大越大,矛盾越來越突出,刑事辯護律師面對諸多執業風險如何自我保護和防范成為律師業務開展和律師業務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
標簽論刑事訴訟的結構
相關文章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