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法院不予受理六種情形
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當事人達成了仲裁方面的協議或條款約定,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處理的。依法應當有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情況。對已經生效的案件,當事人又再次起訴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起訴的案件,而當事人在該期限內又起訴的。
不屬于法院管轄的; 對判決、裁定、已產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依法在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的。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法院應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不予受理。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情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又起訴的,法院應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案件 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主觀: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訴的情形有:已過追訴時效的自訴案件。被告人已經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屬于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起訴的,但因證據不足撤訴的情況除外。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又反悔提起訴訟的。民事案件結案后,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刑訴法規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被赦免的;不符合告訴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依法不應追責的情形。
刑事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點。首先,案件超過追訴時效。追訴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對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時間限制。一旦超過這一時間,法院將不再受理此類案件。其次,如果被告人已經死亡或下落不明,法院也無法進行受理。此類情況通常無法通過正常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自訴案件不予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六種情形包括: 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 雙方依法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不屬于法院管轄的; 對判決、裁定、已產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依法在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刑事自訴案件不予受理有什么
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身權益且應受法律追究但未得到公檢機關追究的案件。
2、刑事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點。首先,案件超過追訴時效。追訴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對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時間限制。一旦超過這一時間,法院將不再受理此類案件。其次,如果被告人已經死亡或下落不明,法院也無法進行受理。此類情況通常無法通過正常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自訴案件不予受理。
3、刑事自訴案件有特定不予受理的情形。當案件出現以下情況時,法院將不予受理:第一,犯罪行為已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第二,被告人已死亡。第三,被告人失蹤,無法聯系。第四,案件不符合自訴案件的范疇。第五,自訴人在撤訴后再次提出控訴,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情況除外。
4、刑事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涉及以下幾點:首先,犯罪行為已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自訴案件不予受理。時效期限是法律設定的對犯罪行為追訴的最后時間限制,一旦超過這個期限,追訴便不再有效,自訴案件自然不能立案。其次,如果被告人已經死亡,自訴案件同樣不予受理。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