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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什么情況下會發回重審?
對于不服初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提出抗訴刑事訴訟發回重審回避嗎的案件刑事訴訟發回重審回避嗎,二審法院審理后發現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時刑事訴訟發回重審回避嗎,可徑行裁定撤銷原判并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若二審法院發現原審法院刑事訴訟發回重審回避嗎的審理存在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情形,有權裁定撤銷原判并發回原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刑事訴訟發回重審情形如下刑事訴訟發回重審回避嗎: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發回重審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有哪些?
發回重審的法律規定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法律主觀:發回重審的法律規定: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發回重審只有一次機會。
法律分析: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刑事案件重審的條件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重審的具體情形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如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違反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違反回避制度的;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法院發回重審的條件: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
刑事案件重審條件主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即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的申訴滿足以下任一條件,人民法院應重新審理案件:新證據出現,證實原判決、裁定事實有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定罪量刑證據不確鑿、不足,或需排除,主要證據間存在矛盾。
刑事訴訟法院發回重審的條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被發回重審的案件需要重新組成合議庭,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最終的判決結果同樣具有可以上訴和抗訴的權利。因此,刑事案件被發回重新審判與初次審判程序相同,審理內容也保持一致,即對案件定罪與量刑所涉及的事實與證據進行全面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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