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罰則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罰則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法檢查、修繕、恢復原狀、 *** 、限制公民個人權利、其他行政處罰。
二、違法行為的認定
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三、罰則的適用原則
罰則的適用原則包括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依法從重、加重處罰;罰則的適用應當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被處罰人的情況相適應。
四、罰則的限制
罰則的限制包括罰款不得超過當事人違法所得的三倍;罰款不得超過當事人年收入的三分之一;責令停產停業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五、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立案、調查、聽證、作出處罰決定、執行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環節。
六、行政處罰的異議和復議
當事人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有錯誤時,可以提出異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以上就是行政處罰法34條的所有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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