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賠償和解協議的效力問題,以及工傷和解賠償協議書范本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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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協議雙方協商私下簽訂是否有效
工傷賠償協議雙方協商私下簽訂一般是沒有效的,職工在工傷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雙方意愿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和經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后才具有法律效應,私下簽訂的賠償協議不具有法律效應。
法律分析
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但對于職工受傷后,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國家相關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工傷保險是國家對因工受傷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基本保障,具有補償性,其目的在于維護勞動者的生存權,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相應傷殘等級的,應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時,糾紛雙方可通過協商方式自行解決,但是如果協議約定的給付數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違背公平原則,則屬于無效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img]工傷私了協議有效嗎
工傷賠償協議私了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和解協議書效力
工傷和解協議書效力【1】
工傷賠償中,和解協議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形而定。
工傷賠償和解協議本質是民事合同,平等主體針對某一問題達成的合意。
在勞動糾紛中,和解是法律所允許的一種解決問題方式,具有便捷、高效等優點。
合同法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合同法第54條規定,如存在“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訂立時顯示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或撤銷。
本案中的和解協議是否有效,就要和解協議是否屬于合同法第53、54條所規定的情形。
工傷賠償的標準是不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有爭議。
我國沒有勞動基準立法,一般認為工傷賠償標準是一種計算標準或參考標準,如低于標準賠償,勞動者同意,視為勞動者對自己實體權利的放棄。
工傷賠償協議,一般不會因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存在合同法所說的“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的情形。
最高院民一庭在“工傷事故民事審判實務問答”(載《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這樣論述:“工傷者在于用人單位簽訂工傷賠償協議并經用人單位履行完畢后,又以補償低于法定標準為由反悔的 …… ,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爭議時不能以補償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為由認定協議無效。
如果當事人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為訴訟理由,請求變更或撤銷的,可視情況作出處理。
如果補償金額相差不大,或在協商時明智補償標準仍接受的,一般不予支持,如確對工傷補償標準不了解實際所獲補償有明顯低于法定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
本案勞動者沒有評殘就進行了賠付,工傷能否評殘,能評幾級傷殘,傷殘能賠付多少錢,作為勞動者,他并不知曉。
經過鑒定后,發現獲得賠付與應得賠付之間存在很大差距。
勞動者以重大誤解為理由請求撤銷賠償協議,應能得到支持。
單位與員工私了的情形很多,除了工傷,還有經濟補償,未簽合同賠償等,怎么規避簽了合同卻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呢?胡敏律師建議,單位在簽和解細節協議時,應詳細告知勞動者法定賠償內容,并在協議中明確,按照法律規定應賠付多少,勞動充分了解上述賠償項目和數額,基于某原因(如單位困難),僅要求賠付多少,自愿放棄差額部分。
這樣的協議,可大大降低被撤銷的法律風險。
工傷賠償協議書范本【2】
用人單位:_____
勞 動 者:姓名:_____ ,身份證號:_____,電話: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傷保險條例》、《西安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勞動者傷殘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時左右,_____在__________ ,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時,發生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西安市人社局認定,勞動者的此次事故屬于工傷事故。
第二條 經雙方充分協商,勞動者同意放棄申請工傷傷殘評定的權利,由用人單位參照有關標準給予勞動者相應的一次性補償。
第三條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充分協商,勞動者同意由用人單位給予其如下工傷待遇:
(1)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用為:__________ ;
(2)誤工費(含醫療期間及出院之后的康復期)為:__________ ;
(3)其他費用(含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為:_______________ ;
(4)前述費用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
對于前款約定的補償款,甲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日內全額支付給勞動者,不得拖延;勞動者本人應領取該補償款,不得委托他人代為領取,若委托他人,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即行終止,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也同時終止,雙方之間也無其他任何其他債權、債務關系。
勞動者應當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日內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如工作交接等)。
第五條 勞動者在本協議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單位主張任何補償請求,若勞動者違反本協議的約定,則同意由將已經收取的前述補償費用全額退還給用人單位。
第六條 本協議約定的前述補償為一次性補償,勞動者在取得補償款后,同意不再以此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他費用或者補償,也不再以此為由妨礙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應當補償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七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用人單位執三份,勞動者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條 本協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于甲方辦公室。
用人單位(蓋章):_____ 勞動者(簽字):
經辦人(簽字):
工傷賠償糾紛是否能和解
工傷賠償糾紛能和解,工傷可以雙方私下簽訂和解協議,此協議視為民事合同,雙方有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若雙方經勞動仲裁委會調解簽訂調解協議,這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則可直接申請書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私了工傷賠償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工傷私了賠償協議依法成立即有效。但協議中賠償給付數額不當的,協議的訂立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給付數額不當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請求予以變更。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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