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單位叫報農合,以及工傷用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有什么后果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農合可以報銷嗎
- 2、農合工傷報銷嗎
- 3、工傷新農合可以報銷嗎
- 4、工傷老板讓我報銷了新農合怎么辦
工傷農合可以報銷嗎
工傷農合不可以報銷。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則工傷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進行支付;如果沒有參保,則由所在單位進行支付。醫療保險基金是不支付工傷的醫療費用的。若當事人對不是因為工作而負傷的事實說謊,從而使用了新農合報銷工傷醫療費用,則是屬于詐騙醫療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合工傷報銷嗎
法律分析:農合工傷不能報銷。工傷的費用是不能夠按照農合進行報銷的,工傷所花費的費用應當由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支付,受傷職工是不用進行醫療費用的承擔的。工傷的費用是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包含勞動者工傷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img]工傷新農合可以報銷嗎
工傷農村新農合不報銷。
工傷費用是不能夠按照新農合來進行報銷的,工傷的費用應當由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一起承擔,員工是不需要承擔醫療費用的,也不能進行其它費用的報銷。我國法律規定,治療工傷需要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去統籌地區之外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的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等,由工傷保險基金進行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老板讓我報銷了新農合怎么辦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無責任補償原則、補償直接經濟損失原則,無論傷者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發生工傷后都應依法得到補償。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并不意味著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治療工傷產生的醫療費屬于直接經濟損失,醫療費中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更符合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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