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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理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 2、如何理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 3、如何貫徹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 4、以審判為中心的四大原則
- 5、如何理解四中全會依法治國中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如何理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節,充分保障辯護權利和質證權利,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價值表現在:是有利于貫徹刑事訴訟原則。是有利于統一司法審判標準。是有利于強化政法機關整體工作理念。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節,充分保障辯護權利和質證權利,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是落實刑事訴訟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基本原則的重要舉措。按照法律規定,案件偵查終結的證據標準、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都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與審判階段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是一致的。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制度設計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理念的創新,只有理念創新,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才能實現,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制度創新、理念先行”。
首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審質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錯案件。“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錯案件陸續披露、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訴訟規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對各界避免冤錯案件吁求的一種宏觀上的制度回應。
如何理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實的訴訟制度改革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實,就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節,充分保障辯護權利和質證權利,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制度設計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理念的創新,只有理念創新,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才能實現,也就是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實我們常說的“制度創新、理念先行”。
首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審質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錯案件。“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錯案件陸續披露、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訴訟規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對各界避免冤錯案件吁求的一種宏觀上的制度回應。
如何貫徹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1、《意見》還指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堅持嚴格司法的必然要求。所謂嚴格司法就是要嚴格貫徹、落實憲法和法律的規定。1996年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現行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對疑罪從無原則再次作出了確認。
2、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節,充分保障辯護權利和質證權利,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價值表現在:一是有利于貫徹刑事訴訟原則。
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
4、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節,充分保障辯護權利和質證權利,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
5、法律分析: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特點: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理念,落實庭前會議制度,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貫徹證據裁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疑罪從無。
以審判為中心的四大原則
1、法律分析:結合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從貫徹落實的角度,可以將“以審判為中心”的基本內容概括為“一個精髓”和“兩大支柱”。“一個精髓”就是庭審的實質化;“兩大支柱”就是證據裁判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司法實踐中只要將上述精髓和支柱落到實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標實現就指日可待了。
2、“以審判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審為中心”,更確切說是“以一審庭審為中心”。要實現以審判為中心,必須在刑事訴訟中貫徹直接言詞原則,而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前提是破解證人出庭作證率低的難題,以及保障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
3、一是必須強化庭審的實質功能。庭審是當事人行使 訴訟 權利及法院履行審判職能的核心程序,是還原案件客觀事實最為有效的途徑。“以審判為中心”首要的就是“以庭審為中心”,強化庭審的實質功能。要做好 證人 出庭工作,嚴格落實非法 證據 排除制度。二是必須加強對偵查權的監督和引導。
4、以審判為中心的要求 審判必須堅持中立、公正、獨立的原則。法官必須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外部干擾和壓力,依據法律規定和事實證據進行公正、獨立的審判。法官要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和證據,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審判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證據規則。
如何理解四中全會依法治國中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是落實刑事訴訟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基本原則的重要舉措。按照法律規定,案件偵查終結的證據標準、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都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與審判階段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是一致的。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強調的是審判階段對案件處理的關鍵作用,但審判階段的訴訟活動仍然要接受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二者并無矛盾。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節,充分保障辯護權利和質證權利,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
筆者簡論如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 *** 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明確提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審判是訴訟的中心環節和最后一道防線。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凸顯了審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證司法公正的“牛鼻子”。
失靈’所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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