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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執行和解哪條規定的?
在中國法院民事訴訟調解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0條關于執行和解有明確的規定。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法院民事訴訟調解規定,若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執行的工作人員需要將協議記錄在案,并由雙方簽字蓋章。若有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執行法院判決書。
和解雖然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是雙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這種和解必須基于雙方當事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簽名或蓋章。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法院判決宣判后在上訴期內調解成功,仍可出調解書取代法院判決書。
開庭前可以申請調解嗎
1、可以提出調解,但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開庭前有調解。一般民事糾紛,現在都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后開庭前調解,開庭后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
2、開庭后調解:即使在庭審辯論結束前,雙方當事人仍有機會申請調解。法官通常會在開庭時詢問是否接受調解,并在辯論結束前再次詢問。若庭審已結束,通常不能再進行調解。此時調解的好處是法官已充分了解案情,更易提出符合雙方利益的調解方案。
3、法律分析:開庭前會有庭前調解。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前,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在開庭前進行調解的,達成調解協議的就會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民事調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主持并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協商解決的制度。
4、法律分析:一般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后開庭前調解,開庭后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還可以調解。調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
5、法庭調解是指在民事、經濟等糾紛案件開庭審理前,由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自愿參與,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的一種程序。其目的在于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縮短訴訟周期,促進糾紛的和諧解決。法庭調解的流程 調解申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在法院建議下進行調解。
6、法律分析:合同糾紛開庭前被告可以找法官調解,開庭前被告提出調解的法院一般會同意調解,將調解的意見傳達給原告,如果原告同意調解,那么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調解成功之后,會發給調解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內容
1、第六條,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進行調解法院民事訴訟調解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在調解時,當事人各方應當同時在場,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作調解工作。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法院民事訴訟調解規定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第七條,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法院民事訴訟調解規定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
3、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通過提出調解自愿、調解合法、調解保密和靈活性四大原則,為訴訟調解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指導,旨在通過規范化、合理化和人性化的調解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4、二是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調解民事案件的范圍。《規定》第二條規定,對于有調解可能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進行調解。
5、此外,規定還詳細規定了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執行程序、監督機制等內容,旨在確保調解協議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同時,規定了調解失敗后的處理方式,以防止調解過程中的拖延和浪費。總之,該規定為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規范,有助于提高調解效率,降低訴訟成本,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關于調解的法律規定
1、法律主觀:民事訴訟 法的法院調解合法原則是如何體現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要多做說服 教育 和疏導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八十八條 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
3、法律分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4、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可向法院申請撤訴。或者依據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申請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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