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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的刑事訴訟法,證據包括哪些
1、【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2、【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有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物證指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食物或痕跡。
3、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大證據種類如下: 物證: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 書證:以文字、符號、圖形所記載或表示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書面材料。 證人證言: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法律主觀:新《刑事訴訟法》第42條已更改為第48條,明確指出:所有可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屬證據。證據種類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事訴訟證據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統稱為證據。證據分為八大類:首先是物證,它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例如犯罪工具、被盜物品、指紋和腳印等。其次是書證,它是指以其內容和精神來揭示案件真相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載體。第三類是證人證言,即目擊案件發生的人所提供的陳述。
【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有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物證指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食物或痕跡。
刑事訴訟中,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證據:根據證據的來源,可以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證據可以直接分為四大類,第一類是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第二類是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第三類是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證據都需要經過查實才能作為案件的判決依據。
物證: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 書證: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質材料。 證人證言: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哪些
1、【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有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物證指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食物或痕跡。
2、法律解析:刑事訴訟的證據包括以下這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3、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八種: 物證; 書證; 證人證言; 被害人陳述;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鑒定意見;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視聽資料。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4、根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50條的規定,證據包括: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起證明作用的,因此與其他證據相比,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
5、法律分析:證據種類:對于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法律上規定的證據都有什么
法律分析:簡單地說,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下列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分析:第五十條規定的是證據的種類,分別是(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法律分析: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2)刑事案件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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