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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的法律規定
1、法律分析:“民訴司法解釋”第50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民事訴訟參與分配規定他組織民事訴訟參與分配規定,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2、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3、其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只有存在數個債權人同時請求同一債務人清償其債務,并且該債務人財產不能清償其所有債務時,才會發生法律上的平等保護問題。這就是我國設立參與分配制度的目的。其數個債權人均已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起訴。
4、法律分析:參與分配的條件為:(1)被執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2)各債權人的債權必須都是金錢債權。(3)多個債權人針對被執行人申請執行。(4)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5)申請參與配債務人必須已經取得執行根據或者已經起訴。
5、我國法律主要保護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債權得到償還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處罰的債權。
參與分配有時間限制嗎,期限是多久
1、法律分析:參與分配沒有時間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97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2、參與分配有時間限制,期限是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3、參與分配的截止時間 截止:貨幣類財產分配方案完成前一日、非貨幣類財產處置變現前一日、流拍或變賣不成后以物抵債前一日為截止日,債權人在此前未申請參與分配,僅對剩余款項受償。分配順序與比例 順序:扣除相關費用后,優先權、擔保物權債權優先受償,普通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受償。
4、持股在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1個月以上至1年的為10%,超過1年的則暫免。公司派發股息時暫不扣繳,待股票轉讓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納稅。股息紅利發放通常在公司營業年度結束后進行,部分公司會在中期也進行分派,但需確保年度結束時公司利潤為正。
5、股票分紅不需要持股很久,散戶只要在股權登記日當天收盤時持有股票,即可參與分紅。以下是關于股票分紅與持股時間關系的詳細解股權登記日是關鍵 定義:股權登記日是統計和認參加期股息紅利分配的股東的日期。重要性:在股權登記日當天收盤時持有股票的股東,才有資格參與分紅。
未取得生效判決的權利人能否參與法院分配
1、如果債權人符合上述六個條件民事訴訟參與分配規定,即便在首次執行過程中未被通知民事訴訟參與分配規定,仍然可以參與分配。若未來發現被執行人仍有財產可供執行,該債權人依然有機會參與分配。值得注意民事訴訟參與分配規定的是,債權人必須在每次執行中主動提出參與分配民事訴訟參與分配規定的申請。
2、申請人必須取得生效的執行根據,起訴后尚未獲得生效判決的債權人不具備參與分配的資格。【注意】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5)參與分配的債權只限于金錢債權。
3、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是已經經過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未經確認的債權不能參與分配。被執行人系非企業法人:被執行人必須是公民或者其民事訴訟參與分配規定他非企業法人組織,這是參與分配制度的適用對象限制。
4、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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