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大家好,今天由我來為大家分享關于漁業補償標準,以及漁民捕魚補貼標準?的相關問題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可以幫助到大家,還望關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們最大的動力,謝謝大家了哈,下面我們開始吧!
本文目錄
漁民捕魚補貼標準?
一、退捕漁民是什么意思?
退捕漁民是指農業農村部門核定的專業漁民、持證兼業漁民和其他持證漁民。
二、2021年退捕漁民上岸安置標準是怎樣的?
2021年退捕漁民上岸安置標準因各地情況不一,標準是不一樣的,但大部分都可享受就業服務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障補貼等,下面來看下江蘇宿遷市宿城區安置補助政策:
1.退捕漁船船網證收回補償政策
(1)補償對象:具有本區戶籍、持有合法有效的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書(或三證合一的“內陸漁業船舶證書”)的船舶所有人(船主)及其核定成員。
(2)補償標準:
(2.1)捕撈網具。僅對捕撈證許可的網具進行評估補償,許可網具數量范圍內的按實際數量評估價補償,超出部分不予補償
漁業法全文?
內容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布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養殖業
第三章捕撈業
第四章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涂、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漁業生產實行以養殖為主,養殖、捕撈、加工并舉,因地制宜,各有側重的方針。
各級人民 *** 應當把漁業生產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采取措施,加強水域的統一規劃和綜合利用。
第四條國家鼓勵漁業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漁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五條在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進行漁業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 *** 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六條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設漁政檢查人員。漁政檢查人員執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
第七條國家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海洋漁業,除國務院劃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外,由毗鄰海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第八條外國人、外國漁業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外行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第九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養殖業
第十條國家鼓勵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充分利用適于養殖的水域、灘涂,發展養殖業。
第十一條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于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 *** 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在核發養殖證時,應當優先安排當地的漁業生產者。
第十三條當事人因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發生爭議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在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壞養殖生產。
第十四條國家建設征收集體所有的水域、灘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商品魚生產基地和城市郊區重要養殖水域的保護。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水產新品種必須經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推廣。
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產苗種的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第十七條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必須實施檢疫,防止病害傳入境內和傳出境外,具體檢疫工作按照有關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引進轉基因水產苗種必須進行安全性評價,具體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條從事養殖生產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飼料。
第二十條從事養殖生產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藥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環境污染。
第三章捕撈業
第二十一條國家在財政、信貸和稅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勵、扶持遠洋捕撈業的發展,并根據漁業資源的可捕撈量,安排內水和近海捕撈力量。
第二十二條國家根據捕撈量低于漁業資源增長量的原則,確定漁業資源的總可捕撈量,實行捕撈限額制度。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漁業資源的調查和評估,為實行捕撈限額制度提供科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其他管轄海域的捕撈限額總量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逐級分解下達;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撈限額總量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或者協商確定,逐級分解下達。捕撈限額總量的分配應當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分配辦法和分配結果必須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捕撈限額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超過上級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的,應當在其次年捕撈限額指標中予以核減。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
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以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但是,批準發放海洋作業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涂改、偽造、變造。
到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捕撈作業的,應當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或者參加的有關條約、協定和有關國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發給捕撈許可證:
(一)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符合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的捕撈許可證,應當與上級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相適應。
第二十五條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的規定進行作業,并遵守國家有關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大中型漁船應當填寫漁撈日志。
第二十六條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的從事捕撈作業的船舶必須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下水作業。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漁港建設應當遵守國家的統一規劃,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對位于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港加強監督管理,維護漁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統一規劃,采取措施,增殖漁業資源。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于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九條國家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并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未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
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
在水生動物苗種重點產區引水用水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苗種。
第三十二條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用于漁業并兼有調蓄、灌溉等功能的水體,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漁業生產所需的最低水位線。
第三十四條禁止圍湖造田。沿海灘涂未經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不得圍墾;重要的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不得圍墾。
第三十五條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同有關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賠償。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
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國家對白鰭豚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防止其滅絕。禁止捕殺、傷害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撈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一年的,由發放養殖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吊銷養殖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第四十二條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買賣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未經審定的水產苗種的,責令立即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未經批準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的,責令立即停止捕撈,沒收漁獲物和漁具,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外國人、外國漁船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和漁業資源調查活動的,責令其離開或者將其驅逐,可以沒收漁獲物、漁具,并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造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漁業污染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但是,本法已對處罰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在海上執法時,對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以及未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當場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先暫時扣押捕撈許可證、漁具或者漁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九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核發許可證、分配捕撈限額或者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土地復墾補償標準?
湖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應進行土地復墾。
(一)因從事采礦、挖沙、取土、采石、燒制磚瓦等對地表直接挖損破壞的;
(二)因從事地下采礦、地下取水等引起地表塌陷的;
(三)因從事采礦、選礦、冶煉、燃煤發電等生產排放廢棄物壓占土地的;
(四)因其他生產建設造成破壞土地及廢棄土地的。
第三條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管理土地復墾工作,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復墾標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應當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土地復墾任務大的企業,應當制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復墾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經當地國土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并經上級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后按規劃分步實施。礦山企業在報批土地復墾規劃時,應當有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同意的閉礦文件。
第六條國土管理部門按照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審批新建項目的土地復墾設計和規劃。非新建項目土地復墾設計和規劃的審批權限,由省國土管理局規定。
第七條土地復墾應當因地制宜,實行綜合整治,有條件的應當盡量復墾成耕地或者其他農業生產用地;對于因堆積廢棄物暫時不能復墾的土地,應當采取工程或者生物技術措施,嚴防水土流失,污染環境。
第八條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實施前已經破壞的土地,由造成破壞的企業和個人承擔復墾義務。
無法確認破壞土地的企業和個人的,在土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由當地人民 *** 采取籌資方式組織復墾。
第九條企業用自有、自籌資金或者貸款復墾的國有土地,二年內暫不使用或者使用不完的,經當地縣級國土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承包給農民使用;也可以由其他單位使用,使用單位應當承擔部分復墾費用。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需要復墾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合同進行復墾。復墾后的土地,通過簽訂合同有償或者無償承包給當地農民耕種;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時,由新的用地單位酌情補償青苗費。
復墾后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有償出讓、轉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企業和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當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費。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標準,按《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有復墾任務的企業和個人,在土地復墾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驗收報告。國土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驗收報告后15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復墾的企業和個人必須返工。
第十三條復墾后的土地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湖南省農業稅實施辦法》、《湖南省征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土地使用者持土地復墾驗收合格證明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減免農業稅和農林特產農業稅。用于基本建設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十四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土地復墾計劃和標準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由國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處以每畝耕地每年600元至1000元,每畝園地每年400元至800元,每畝其他農(林)用地每年200元至500元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企業和個人,在其提出新的生產建設用地申請時,國土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罰款從企業稅后留利中支付,上交國庫,收取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罰沒收據。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國土管理部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罰款決定的國土管理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罰款決定的,由作出罰款決定的國土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對擾亂、阻礙土地復墾工作或者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負責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漁業生態損害賠償標準?
1.使用禁用漁具、不合規格網具、禁漁期禁止作業漁具,或采用電魚、攔河設柵捕魚等禁用方法捕撈的,一般按照非法捕撈漁獲物價值的10至30倍予以賠償,最低不低于人民幣2000元。
2.采用毒魚、炸魚等毀滅性方法捕撈的,一般按照非法捕撈漁獲物價值的30至100倍予以賠償,最低不低于人民幣5000元。
3.采用1和2之外的方法非法捕撈漁獲物破壞漁業資源的賠償,按照實際受損程度計算;受損程度難以計算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相應條款的罰款額度的1至3倍計算。
湖州市2021年征地補償標準?
湖州市征地補償標準
1.湖州市區中心城市、吳興區和南潯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土地征收補償實行區片綜合地價,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二項,其補償標準為:
(1)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園地、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下同)和建設用地補償392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8000元/畝、安置補助費21200元/畝。
(2)征收林地補償2744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2600元/畝、安置補助費14840元/畝。
(3)征收未利用地補償20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9200元/畝、安置補助費10800元/畝。
2.湖州市區中心城市、吳興區和南潯區建制鎮規劃區外征地補償按產值倍數法計算,其補償標準為:
(1)征收耕地和建設用地補償30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8000元/畝、安置補助費12000元/畝。
(2)征收林地補償21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2600元/畝、安置補助費8400元/畝。
(3)征收未利用地補償15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9000元/畝、安置補助費6000元/畝。
3.被收回國有漁業水域捕撈權漁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5000元/人。
END,本文到此結束,如果可以幫助到大家,還望關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