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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主體不適格民事訴訟撤銷駁回,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被告不明確。沒有具體民事訴訟撤銷駁回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
2、法律主觀:民事訴訟中駁回起訴的情形有: 原告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沒有代理人; 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沒有明確的被告; 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同樣的事情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法律分析】:駁回起訴的情形:主體不適格;被告不明確;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被告提出有仲裁協議;勞動仲裁前置;重復起訴的。
4、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為: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被告不明確;主體不適格;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有仲裁協議的;屬于勞動爭議的;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重復起訴的。
5、個月內又起訴離婚案件。一事不再理。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6、而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于下列情形: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
民事訴訟駁回起訴的情形
1、法律主觀:民事訴訟中駁回起訴的情形有: 原告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沒有代理人; 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沒有明確的被告; 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同樣的事情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法律分析】:駁回起訴的情形:主體不適格;被告不明確;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被告提出有仲裁協議;勞動仲裁前置;重復起訴的。
4、法律分析: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沒有明確的被告。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后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被駁回要如果處理
民事訴訟駁回分為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原告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后可以尋求其他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被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證據,他所爭議的問題就不能再被審理了。
如果不服民事訴訟二審的判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理由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即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也就是說,您的申請應當向作出終審裁判的法院提出,若對終審法院審查處理后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你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同級檢察院應受理抗訴申請;向本級法院或上級法院申訴;人民法院院長發現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其處理的是案件的實體性問題,判決一旦做出,一般情況下,原告的請求不會再得到法律的支持。
看以什么理由駁回的。如果是因起訴內容有誤而導致的,改正錯誤后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是法院認為案件不夠立案標準,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立案。如果法院以找不到人為理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顯不妥。
民事訴訟駁回起訴可以上訴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撤銷駁回,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要是被法院駁回起訴的話,那么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通過本級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可以上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42條民事訴訟撤銷駁回: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對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上訴。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駁回起訴可以上訴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民事訴訟撤銷駁回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法律分析:法院在立案以后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接頂不再受理的,會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法律分析】: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后,可以再起訴。對于駁回起訴后能否再起訴,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定:在達到一定條件后可以重新起訴。但在確定是否能夠重新起訴時,又要考慮到諸多實際問題,依據實際案件的情形進行處理。處理決定既要有章可循,又要聯系實際。
對民事訴訟駁回起訴的決定是可以提出上訴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一審裁定不服的,需要在收到裁定書以后的10天之內提出上訴,因為駁回起訴發生在立案審查階段,所以駁回起訴肯定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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