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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人的和證人的區別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鑒定人具體:鑒定人是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刑事訴訟鑒定人具體,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的人。鑒定人必須與本案無利害關系,并確實具備專門知識或技能。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
2、主要區別是,資格條件不同、出庭義務不同、發表意見不同,具體如下:資格條件不同 鑒定人 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證人 資格要求只是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出庭義務不同 鑒定人 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
3、二)在可否替代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證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證人的不可替代性,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隨意替換刑事訴訟鑒定人具體;而鑒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從事鑒定活動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請,因此,鑒定人是可以替換的。
4、身份不同:證人是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作證的人,而鑒定人是利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對一定的案件和物體進行檢驗、分析后作出的科學判斷的人。
哪些屬于刑事訴訟的參與人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參與人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2、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況并向公安司法機關作證的訴訟參與人。證人的條件是了解案情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并能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得作為證人。證人必須是自然人。
3、【答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4、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 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 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 、 證人 、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除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工作人員以外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依法享有一定的 訴訟 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的人員。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參與人有哪些
1、法律分析: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其中“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答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3、訴訟代理人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參加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5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依據訴訟參與人同案件的利害關系不同,可以將訴訟參與人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兩類。
5、當事人。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處理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具體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以及訴訟代理人。
司考《刑事訴訟法》重點:司法鑒定
年國家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重要考點:司法鑒定 鑒定機構 (1)偵查機關刑事訴訟鑒定人具體的: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刑事訴訟鑒定人具體,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2)社會鑒定機構:各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刑事訴訟鑒定人具體,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
年國家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重要考點:偵查羈押期限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三種:(一)一般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我覺得是你沒有刑訴這方面的實踐,所以學得費勁。我強烈建議找個熟人或者關系,到公安,檢察院,法院實習觀摩,這樣對你的學習會有最直觀的幫助。如果做不到這點,還可以看看庭審,也是有幫助的。
司法考試涵蓋的法律知識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等。這些法律法規是司法考試的核心內容,考生必須全面理解和掌握它們的基本原則和規定。
此案丁區檢察院以搶劫罪起訴到丁區法院,被害人的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丁區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年,賠償被害人家屬3萬元人民幣。段某以定性不準、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甲市中級法院二審中發現段某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決定發回丁區法院重新審理。
新刑事訴訟法中是否有關于鑒定人強制出庭的規定
1、新刑事訴訟法明確指出刑事訴訟鑒定人具體,鑒定人是有出庭作證刑事訴訟鑒定人具體的義務,這并非強制性規定。在具體案件中,若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在證人證言上持有異議,尤其是當該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至關重要時,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親自出庭作證,證人才需要履行這一義務。
2、刑事訴訟法鑒定人出庭不是強制刑事訴訟鑒定人具體的。但需要正當理由不出庭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刑事訴訟鑒定人具體;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3、鑒定人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沒有強制出庭的規定。
4、訴訟法應當明確規定,在訴訟一方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并要求鑒定人出庭能夠作證的情況下,鑒定結論如果不經鑒定人親自出庭作證,闡明司法鑒定的過程、根據和結論,回答控辯雙方和法官的提問,就不能作為法庭據以定案的根據。這樣,鑒定結論的可采性就得到法律的明確限定。
5、法官的做法是正確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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