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給大家聊聊關于外聘員工補償標準,以及編外聘用人員離職補償?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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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外聘員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被開出可以獲得賠償么?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
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拖欠或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加付補償金。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范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還應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索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編外聘用人員離職補償?
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是編外合同工,但單位卻沒有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工作20年后,單位要辭退自己,這時候應該怎么辦呢?能不能不接受辭退要求,繼續工作?如果非要離職,會得到什么樣的補償?
由于單位機構、工作性質穩定,許多機關事業單位都有聘用多年的合同工和編外臨時人員,工作十幾年、二十幾年,并不為奇。有的是直接根據一紙文件就招進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的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為兩年、三年,但合同到期后,也沒人提續簽的事,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工資由單位自行承擔,或者由地方財政承擔,拿的基本上都是固定工資,單位根據情況給一些補貼。工資晉升也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定期不定期酌情調整。原來根本沒有人關心社保的事,也就是近些年,大家都對社保有了重新認識,這方面的管理也比較規范,許多單位才開始為編外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面臨改革,精簡人員、提質增效是改革的主要目的。正式職工正常情況下不可能隨便精簡、辭退,就只能在編外人員身上下手。如果單位以機構改革為由,要辭退合同工,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對于被辭退人員來講,有兩大事項需要注意,一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經濟補償;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補齊欠繳的社保費用。
單位與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這個主要責任在單位,舉證責任也在單位。只要職工能夠提供考勤表、工資單、獎懲或者分工文件等,和相關證人證言,證明自己的工作經歷,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查處,或者要求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就可以穩操勝券,順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就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以上,也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在被單位辭退時,如果責任在單位,可以要求恢復工作,或者“N+1”,給予雙倍經濟賠償。
另外,根據《勞動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職工就業第一個月起,就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如果未能繳納的,職工可以向社保部門舉報,要求足額補繳,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滯納金、利息等額外費用。違規情形嚴重的,社保部門還會給予經濟處罰。
外聘在高速公路養護要買社保?
給買。
實習完之后就進入了試用期,職工在試用期內,單位和職工也應該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五險一金,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或自愿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
臨聘老師被解聘有失業補助嗎?
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另外如果原來沒有辦理養老保險,還應該要求其補辦養老保險手續。
外聘人員出事單位就沒有責任嗎?為什么總拿外聘人員說事呢?
責任分三種,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外聘人員非職務(工作)原因出事,用人單位是不負任何責任的。
如果是履行職務行為出事,用人單位肯定是要承擔行政責任的,至于是否承擔民事責任要看具體案情。如果是外聘人員在工作過程中觸犯刑律,那肯定不能要求用人單位連坐;但如果外聘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刑事犯罪,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話,用人單位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用人單位因外聘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失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后,可以向外聘人員本人追償。派出單位有過錯的,也可要求派出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用人單位使用外聘人員(又叫勞務派遣人員)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靈活用人(用工)的產物,《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外聘人員這種用人方式的合法性,其合理性也毋庸置疑。因為外聘人員的存在,他們出點事也很正常,并非總拿外聘人員說事。如果是非外聘人員出事,那也不能拿外聘人員說事的,否則是要受黨紀國法雙重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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