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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時辦案人員的回避由什么決定
1、法律分析: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案件的偵查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偵查人員回避或者偵查人員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2、法律分析:辦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請的公安機關決定。
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時辦案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4、辦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辦案人員回避的方式有哪些?回避的方式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種:(1)自行回避。
刑事訴訟審判人員的回避由誰決定
刑事案件審判中刑事訴訟公安回避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刑事訴訟公安回避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審判人員回避的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刑事訴訟公安回避決定我國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的回避事項一般應當由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或者監察委員會進行決定。《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決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誰決定
考點)刑事訴訟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故選擇B項。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需要回避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偵查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6條規定,辦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需要回避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因為檢察院具有監督權,因此公安機關負責人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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