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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經濟仲裁與訴訟的區別與聯系
1、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在性質上有本質區別。仲裁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具有非強制性,而訴訟是國家的強制性司法程序。 仲裁機構通常為民間組織,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指定,這賦予了仲裁較高的靈活性。相比之下,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法官由國家任命或選舉,當事人無權選擇。
2、經濟仲裁與民事訴訟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 仲裁是一種非正式的法律程序,而民事訴訟是正式的法律程序。 在仲裁中,裁決是由仲裁員作出的,而在民事訴訟中,裁決是由法官作出的。 仲裁程序通常是私密的,而民事訴訟程序是公開的。
3、仲裁和訴訟都是經濟糾紛的解決機制。仲裁是一局終裁,仲裁裁決只能撤銷不能上訴;而訴訟一般是兩審終審制,訴訟可以上訴、再審。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4、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的主要區別如下: 管轄權來源: 經濟仲裁: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是非強制性的,完全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基礎上。只有當事人之間存在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時,仲裁機構才有權審理該爭議。 經濟訴訟:法院的管轄權是法定的,無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特別協議。
經濟仲裁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是否需要協議才能提出尋求司法救濟是仲裁與民事訴訟的主要區別,同時也是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主要區別。對于勞動爭議,如果不先采取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的。而對于經濟仲裁,如果仲裁無效,可以向法院起訴。
3、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仲裁按照自愿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仲裁與民事訴訟的主要區別 民事訴訟涉及的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對權益的全面爭取,需要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的參與。相比之下,仲裁是在當事人雙方自愿放棄爭議,通過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并接受其裁決的情況下進行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民事訴訟和經濟仲裁的區別是怎樣的?
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
管轄權取得及審理程序差異 民事訴訟與經濟仲裁在管轄權取得及審理程序方面存在顯著差異。民事訴訟通常由法院管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而經濟仲裁則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由非司法性質的仲裁機構或仲裁員團體制定的仲裁庭進行裁判,該裁判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性質不同:-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的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機構通常是非 *** 性質的民間組織。- 民事訴訟則是由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 對案件的管轄不同:- 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基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無協議或協議無效時,仲裁機構不得受理。
民事訴訟與經濟仲裁在管轄權的取得、審理的程序不同以及監督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最重要的是,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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