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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典型案例
宜昌市一馬路22號,62300012年12月27日《舉報答復》證明我吃單位剩菜一年致病案由:上訴人因強烈不服(2012)鄂西陵行初字第16號枉法裁判罪的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
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具體,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審判人員沒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絕,并作出錯誤裁判的,應當認定為故意違背法律。 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行為,必然導致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刑法》規(guī)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枉法裁判罪特指司法工作者在民事或行政審判活動中罔顧事實與法律進行枉法裁判的嚴重行為。其量刑標準如下:情節(jié)嚴重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者,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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