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
- 2、濫用訴訟權利的認定
- 3、民事訴訟濫用訴權構成要件
- 4、什么叫濫用再審程序
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
1、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程序無效:程序違法的最直接后果是程序無效。當程序違法時,相關程序將被視為無效,由此產生的任何決定或結果也將被視為無效。證據無效:如果證據的收集、審查或認定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那么這些證據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無法作為案件判決的依據。
2、辦案人員程序違法的后果是什么辦案人員程序違法的后果會被開除公職。民警違法辦案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訴訟請求,當然在司法人員發現違法辦案行為存在之后,也是可以由檢察院提出公訴的請求的。通常情形下,在經過他人舉報,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偵查,發現民警確實違法辦案,此時該民警會被開除公職。
3、可能導致當事人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受到損害。
4、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可能會因為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法院程序違法可能會因為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若程序違法并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那么法官受到的處罰可能是降職、被處分等。當然不管法官的責任具體是什么,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的情形,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上訴請求。
濫用訴訟權利的認定
1、濫用民事訴權的行為當屬積極加害行為,一般不會是消極加害行為,比如行為人為了達到自己非法目的,濫用起訴權,使對方當事人成為被告,將其卷入訴訟。(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過錯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2、不正當行使訴權是當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缺乏合理的根據,違反訴訟目的而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訴訟權利,糾纏法院和相對方當事人,拖延訴訟,從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浪費的行為。具體的認定條件是什么(1)惡意訴訟。
3、立案登記制背景下,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僅進行形式審查。這一舉措充分保障了原告的訴權,然而也有部分人存在濫用訴權的問題。濫用訴權的行為將給相對方造成時間、金錢以及名譽等方面的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4、法律主觀:被害人有以下訴訟權利:被害人有權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控告;對不立案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復議;有權依法對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不起訴的決定有權依法提出申訴;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他權利。
民事訴訟濫用訴權構成要件
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是一般侵權行為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這種損害應包括財產性損失和非財產性損失,前者如金錢等的損失,后者如商譽降低、個人信譽貶損等。(4)相對方的損失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訴權濫用,突出表現在權利人對訴權行使明顯不當,包括行使訴權的動機、時間、地點等要素均不適當,所謂訴權行使不當是指有關訴訟當事人對法律賦予自己的訴訟權利卻未能正確、合理、適時行使,對訴訟風險又缺乏合理評估,急于達到某種不正當或不完全合理的訴訟目的,仍盲目、非理性行使訴權所表現的行為方式和行為結果。
濫用訴權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惡意訴訟和不正當行使訴權。(1)惡意訴訟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但為了實現自己不正當的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訴訟行為。惡意訴訟一般包括假意訴訟、欺詐訴訟、騷擾訴訟等形式。
原告濫用訴權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包含財產型責任和精神型民事責任。除了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以外,賠償損失是濫用訴訟行為較為常用的侵權責任方式。侵權行為人不僅要賠償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權益所遭受的實際財產損失,還應賠償受害人因其濫訴行為而應訴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誤工費等。
什么叫濫用再審程序
1、當事人未經上訴而直接申請再審,屬于濫用再審程序。再審申請人雖主張一審判決存在錯誤,但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未提起上訴,亦未提供客觀上導致其不能行使訴權的合理理由,其放棄法律規定的常規性救濟途徑,應承擔相應的失權后果,二審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訴為由對其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不予審查并無不當。
2、設立刑事再審程序的目的就是為了糾正錯案,實現案件的實體真實,所以,刑事訴訟法沒有對刑事再審程序的啟動作任何限制,不僅沒有區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而且沒有對再審的次數作出限制,只要發現了刑事審判中有錯誤,任何時候都可以啟動刑事再審程序。
3、再審申請人雖主張一審判決錯誤,但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未提起上訴,亦未能提供客觀上導致不能行使上訴權利的合理理由,是放棄法律規定的常規性救助的行為,即應當承擔該處分行為導致的侵權后果。未經上訴申請再審的,屬于濫用再審程序的情形。法院可以予以駁回。
4、故二審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訴為由對其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不予審查并無不當。其未經上訴直接向本院申請再審,屬于濫用再審程序的情形,故對其關于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主張,本院從程序上直接予以駁回。請再審。主要事實和理由:(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
5、申請再審的,并非有新證據,法院就必須受理。一【申請再審的權利不能濫用】當事人申請再審,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有新證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再審,但是,新證據并不一定構成再審的條件。證據是一種證明事實存在的依據,要想獲得法院再審的認可,證據必須符合《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要求。
6、更為嚴重的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和義務界限模糊。法律規定申請再審后不一定能啟動復查或得到及時審查,缺乏明確的訴訟義務規定,導致再審申請權可能被濫用,破壞程序的穩定性和裁判的終局性。例如,湖南某案中,長達十八年的訴訟歷程,反映了權利義務內容的不明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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