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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嗎?
根據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公司作為證人,如果單位對案件知情的,并且已經掌握相應的證據,是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屆時在得到法院的批準之后,單位代表或者法人可以親自出庭作證或以書面文件作為證詞作證。
法律分析:證人一般不可以是單位。在民事訴訟公司作為證人我國,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為證人,不接受單位作為證人,即單位不能以單位名義提供證人證言。民事訴訟中個人、單位均可以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法律中規定單位能作證人,根據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第72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有義務出庭作證的,所以按照這條法律當中的規定,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出庭作證。
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作證人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完全有能力作為證人。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體通常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任何了解案件情況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單位的負責人也應支持證人履行作證義務。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然可以做證人,如果能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說明當事人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的法律規定,知道案件詳細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本來就具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3、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之規定,單位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單位出庭由單位授權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出庭。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單位出具的文件,可以作為書面證言。但單位法定代表人個人形式的書面證詞,僅能代表個人。
4、其次,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人。這指的是在精神狀態不佳、意識模糊或有其他認知障礙的情況下,無法清晰、準確表達自己觀點和知識的人,不應被選為證人。最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任證人。
5、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6、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認為:“證人系陳述自己觀察事實之人,性質上應以自然人始有可能,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不得為證人”。[11] 盡管我國有學者認為單位作為證人有一定的合理性,指出:“證人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作證人不是以個人身份,而是以單位代表人的身份。
民訴中單位為什么可以當證人
法律分析: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作證人,它們所提供的證據可能成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但絕不可能成為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之規定,單位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單位出庭由單位授權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出庭。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單位出具的文件,可以作為書面證言。但單位法定代表人個人形式的書面證詞,僅能代表個人。
法律中規定單位能作證人,根據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第72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有義務出庭作證的,所以按照這條法律當中的規定,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證人在訴訟中享有下列訴訟權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案件的當事人由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不能作為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和其他密切關系的人雖然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由于上述關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這些人作為證人所作的證言在證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證人證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當事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只要知道案件情況的,就可以作為證人。 基本要求: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健康狀況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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