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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可以監督法院立案與不立案嗎?
1、檢察院作為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均有監督權。在民事訴訟中,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具體的監督方式主要是通過抗訴行使檢察監督權。
2、檢察機關內部并未設立專門的立案監督科。然而,它們仍然可以對法院的立案工作進行監督。 刑事案件的立案監督由偵查監督科負責;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立案監督則由民事行政科承擔。 法律依據方面,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14條授權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行使法律監督權。
3、檢察機關可以對法院進行立案與不立案監督。刑事的立案監督,由偵查監督科履行;民事行政的立案監督,由民事行政科監督。法律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4、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如果法院不立案,當事人不能直接向檢察院申請監督。 如果侵占罪案件符合立案條件,法院應當接受案件并開始審理。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的具體刑罰規定,如果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將面臨相應的刑事處罰。
5、如果法院對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回復不予立案,當事人可以申訴。1 檢察院的檔案資料一般是不能被人隨便查閱的,除非是辦理相關案件的律師。1 如果是一審案件,可以提出上訴。如果是終審案件,可以申請再審,或者向檢察院提出抗訴。
民事檢察監督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監督程序: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案件實行監督,應當采取書面、口頭、調解、提出抗訴等多種方式。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法律主觀:民事監督規則指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21年6月26日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制定此規則的目的是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檢察院監督民事案件規則
1、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2、法律主觀:檢察院中止審查民事案件的情形包括 犯罪嫌疑人 潛逃或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 訴訟 能力的情況。 共同犯罪 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潛逃的,對潛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審查起訴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一般應 變更強制措施 。
3、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笫八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百六十一條對于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法律解析:一方反悔除非具有 申訴 的理由出現可以申請再審外,不影響協議的履行。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 訴訟 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作為家屬可以向當時負責的承辦民警了解案情進展。 如果有委托律師,公安會聯系律師辦理相關手續,再由律師來通知到家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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