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案件見證人的條件
法律分析:一是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包括與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如系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是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某種利害關系。但是,雖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但不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可以擔任刑事訴訟的見證人。
法律分析:見證人需要具有以下資格: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 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要注意,以下幾類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除上述范圍的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其他范圍的人員是可以擔任見證人的。
見證人需要具有以下條件: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理論認為見證人參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他們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
見證人的條件
1、法律分析:目前的法律對見證人的要求是: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 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2、法律分析:見證人的條件為與案件無關的人;是能正確表達其意思表示的人。而且人民檢察院在進行勘驗時,是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勘驗筆錄上簽名。
3、見證人需要是生理、精神上都沒有缺陷的成年人,可以充分、準確的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見證的事項給出明確的意見或建議,且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見證人可以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見證人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2、見證人是指與案件無關,而僅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并為此作證的人。
3、法律分析:一是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包括與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如系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是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某種利害關系。但是,雖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但不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可以擔任刑事訴訟的見證人。
刑事案件中見證人身份要求
1、法律分析:見證人需要具有以下資格: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 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要注意,以下幾類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2、法律主觀:一般不需要見證人身份證,見證人是指證明這件事確實存在的人,不需要其承擔連帶責任。一般保證人有一個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現場勘察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F場勘查筆錄應詳細記載:見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現場指揮人員、勘查人員、筆錄制作人員以及見證人簽名。
4、目前的法律對見證人的要求是: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12條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4條第三項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為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得不充當見證人。
5、見證人是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一般理論認為見證人參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查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他們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
6、證人需親自陳述或書寫證言,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為。證人的不可替代性意味著在訴訟中,一旦身份確立,便不能擔任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及鑒定人、翻譯等角色。所有知道案情的人并非皆為證人,僅有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情況者才符合定義。見證人則是應辦案人員要求,對訴訟中的某些法律行為進行見證的人。
刑事訴訟法現場勘驗見證人要求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現場勘驗見證人要求: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缎淌掳讣F場勘查規則》第4條第三項中規定: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為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得不充當見證人。
辦案人員一般不可以做現場見證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見證人需要具有以下條件: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理論認為見證人參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他們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
刑事案件見證人的要求: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見證人是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