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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兩人同時開槍,一人以傷害的目的,一人以殺人的目的。結果只有一槍射中...
- 2、請教這個案例應該怎么判?
- 3、...殺死了丙,但不能確定是誰的那槍殺死的,甲乙怎么定罪??
- 4、兩個人向一個人開槍,一顆子彈致命,怎么定罪
兩人同時開槍,一人以傷害的目的,一人以殺人的目的。結果只有一槍射中...
如果不知道是誰的子彈射中,根據有利于行為人原則,兩個人的行為對死亡結果都不負責任,換句話說,兩個人的殺人行為跟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我們不能把結果隨意歸咎其中一人,所以兩個人都是故意殺人未遂的情形。
如果兩個人有預謀地向一個人同時開槍,其中一顆子彈致命的,因二個人都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屬于共同犯罪,二個人都要對死者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且可能涉嫌的罪名為故意殺人罪。
如能查明的,殺人者以故意殺人罪既遂定罪處罰,另一個人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處罰。如無法查明的,疑罪從無,兩人都是故意殺人罪未遂。如無疑問,請好評。
二者都有殺人的故意和殺人的行為,而且有殺人的結果,但是殺人行為和殺人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無法證實甲乙二人誰的行為和丙有因果關系,所以認定甲乙都是故意殺人(未遂)罪。
要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開槍的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十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徒刑。
所以兩個的行為都是過失(未遂),但刑法不處罰過失犯罪的未遂,甲、乙二人均無罪。
請教這個案例應該怎么判?
如果是一先以后的話,倆子彈都打中,但是不知道是誰的行為造成丙的死亡。這時應該認定先開槍的是故意殺人罪既遂,后開槍的是射擊的物體,對物體射殺,屬于抽象實事認識錯誤,對象不能犯未遂。所以后面開槍的人是故意殺人未遂。
導致財物人員受損的直接原因是王大鵬的駕駛不當行為,路燈不亮和人財物受損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市政設置電線桿位置正當合理,則不存在明顯的過錯,我個人認為不應判定市政承擔賠償責任。
構成有償或無償委托合同,那就要看已方對此盜竊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有則負責任。
...殺死了丙,但不能確定是誰的那槍殺死的,甲乙怎么定罪??
犯罪既遂。共同犯罪實行部分連帶全部責任,甲乙共謀的話只要有一個既遂那么全部都既遂。
屬于脅從犯,避險過當,認定為犯罪,但是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參考羅翔說法之脅從犯。
共犯,需要二人共同故意犯罪,而本案中,甲乙二人無共謀。《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如下:甲乙對丙的死亡都形成了故意殺人既遂。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其標準是人已經死亡,如果人當時沒有死亡,但是確定以后會死亡的情況,則要等到出現危害結果時才能確定既遂與未遂。
一般情況,甲死刑,乙無期,要不十到十五年。
,乙屬于同案犯。根據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雖然乙沒有直接參與殺害丙,但在甲殺害丙之前已經參與了共同犯罪的預備過程,所以,應以同案犯論處。
兩個人向一個人開槍,一顆子彈致命,怎么定罪
1、如能查明的,殺人者以故意殺人罪既遂定罪處罰,另一個人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處罰。如無法查明的,疑罪從無,兩人都是故意殺人罪未遂。如無疑問,請好評。
2、甲、乙分別涉嫌故意殺人罪,其中一人未遂。如果不能查明那個子彈是誰擊中的,按照疑重罪從輕的原則,均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個人意見,供參考。
3、這叫故意殺人未遂,屬于對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達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與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
4、如果不知道是誰的子彈射中,根據有利于行為人原則,兩個人的行為對死亡結果都不負責任,換句話說,兩個人的殺人行為跟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我們不能把結果隨意歸咎其中一人,所以兩個人都是故意殺人未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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