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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賄量刑情況調研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6月07日 21:26:24590

受賄行賄量刑情況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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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 *** ,貪污,是怎么量刑的

行賄 *** ,貪污,是怎么量刑的,法律只能確定一具體的量刑范圍,法官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和不同歷史時期的刑事司法政策、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社會治安狀況來確定刑期,這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想通過法律來確定量刑是不可能的。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市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關于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后果、犯罪后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后果的;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 *** 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貪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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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和行賄罪的量刑標準差異多大

一、 *** 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對 *** 罪做出如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 *** 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 *** 論處。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 ***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 *** 罪的處罰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 *** 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行賄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對行賄罪的構成做出約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 ***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行賄罪的量刑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行賄和 *** 罪的定罪標準和量刑標準是什么?哪個更重?

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這里所說的財物,與 *** 罪中的財物相同,(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市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罰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關于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后果、犯罪后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后果的;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 *** 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賄 *** 罪的量刑標準

行賄的量刑標準:根據《》第條,【對犯行賄罪的處罰】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 不正當利益 ,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罪的量刑標準 和貪污罪的量刑標準:根據《[law@]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law]》第條,、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 數額特別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 死刑緩期執行 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 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罪調查取證的方法

1、運用法律手段,迅速及時取證。 *** 犯罪固有的特征,決定了它具有一定的偵查難度。 *** 嫌疑人在實施 *** 行為后或察覺司法機關追查時,往往會想方設法破壞、轉移、偽造乃至毀滅證據,也往往會利用延長時間編造假情況、假情節,或與行賄人、知情人串通,訂立攻守同盟。2、克服“口供情節”,拓寬思路,跳出證據“一對一”的誤區。長期以來,在實踐中口供一直擔任著“證據之王”的角色,不少人認為, *** 案件中 *** 事實的證據,主要靠嫌疑人的口供,再以供取證,獲得行賄人或知情人的證言,除此之外,別無它證,如果沒有知情人而只有嫌疑人的交代和行賄人的證言,就形成了證據的“一對一”,在這個證據的鏈條上,任一端出了問題,就難以認定 *** 事實。3、善于發現翻供證人證言中的矛盾點,并合理加以利用。 *** 案件中作證后又翻供的證人,大多是出于覺得嫌疑人有恩于己或受到脅迫、說情,產生顧慮從而翻供,證人翻供后所作的證言,往往已經和嫌疑人抵賴的事實情況達成一致。4、強化指揮作用,將辦案人員整合成高速協調運轉的整體。行賄罪相對于其他的案件有一個特殊性,就是行賄方和 *** 方不一定是敵對的狀態,在很多的情況下,他們是同一個陣營的,這就給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對事實難以認定,很多的情況下,還會出現翻供的情況。具體咨詢專業的律師。

行賄 *** 罪量刑標準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關于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后果、犯罪后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后果的;為簽訂假合同, 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 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受 賄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關于自首,本法第 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 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鑒于 *** 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取證難度較大而行賄與 *** 又是對應的,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行 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于 *** 人的揭發檢舉,屬于立功表現,因此,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嚴厲打擊 *** 犯罪,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本條第 2款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 *** 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是對我國自首制度的重要補充。

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知識延伸——行賄罪相關法律規定

一、法律責任

一、在被訴前主動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現,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被訴前主動交待,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行賄在5000元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刑事責任

2012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外公布。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解釋分別對“情節嚴重”、“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情節作出具體規定,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解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釋規定,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解釋,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此外,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但具有以下情形的,也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釋還規定,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行賄人揭發 *** 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中關于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 *** 數額和 *** 情節為標準,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1、個人 *** 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 *** 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 *** 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 *** 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 *** 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 *** 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 *** 后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 *** *** 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后坦白交待事實經過,并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

5、對多次 *** 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 *** 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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