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集體訴訟和個人訴訟的優缺點
- 2、民事訴訟的概念
- 3、共同訴訟人的集團訴訟
- 4、集團訴訟在我國的法律依據
集體訴訟和個人訴訟的優缺點
1、共同訴訟的標的更大,更容易讓法院認真處理,但是共同訴訟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有選擇權的,必要共同訴訟就不能選擇,必要的共同訴訟與必要的共同訴訟人,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共同訴訟有兩種。共同被告之一同意或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
2、前提不同:多個人起訴也叫集體訴訟又稱為集團訴訟,是因為人數過多而推選代表進行訴訟。個人起訴就是一個人自己提起的訴訟。定義不同:集體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只是由于人數眾多,法律要求推舉代表人參加訴訟,以便程序的進行。
3、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集體訴訟更容易引起司法部門的重視,但是也不能說一定比個人訴訟好,主要還是看你的主張是什么,以及相關當事人的關系組成等等。如果你們起訴開發生商是因為一些普遍存在的問題,那么建議集體訴訟。
4、集體訴訟和個人訴訟的區別具體如下:個人訴訟簡單地講,就是當事人(原告)只有一個,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了他人侵犯,因而起訴至法院而形成的訴訟;集體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
5、法律分析:建議集體訴訟,這樣可以平攤律師費,訴訟費。難度是,這么多人,心不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民事訴訟的概念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意思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即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為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例如:別人欠錢不還,那你可以把他告上法庭,這就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裁判民事爭議的程序和制度。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雙方和其他訴訟人參加下,依法審查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通俗地講,就是你的人身和財產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通過打民事官司,達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共同訴訟人的集團訴訟
1、行政訴訟中的集團訴訟,是指由人數眾多的原告推選訴訟代表人參加的且法院的判決及于全體利益關系人的行政訴訟。集團訴訟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原告方人數眾多。所謂眾多,是指同案原告人數須為5人以上,可以是成百上千甚至上萬人等。
2、集團訴訟也可以說是共同訴訟當中一種較為特殊的形式。主要是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相對較多的時候,他們的訴訟標的又屬于同一種類的,此時就可以由其中一人或多個代表全體相同權益人進行訴訟,而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后,效力也是既于所有相同權益人的訴訟。
3、集團訴訟是指一個或幾個人為了多數人的共同利益,代表他們向法院起訴或應訴,法院的判決對全體產生法律效力的訴訟制度。與共同訴訟主要有以下區別:集體訴訟人數通常要人數眾多。共同訴訟是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共同訴訟是行政案件或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案件。
4、集團訴訟單指原告方為多個當事人人;一般的共同訴訟原被告都可以是多個當事人。集團訴訟要求原告方在5人以上;一般的共同訴訟只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集團訴訟原告方實行訴訟代表制;一般的共同訴訟沒有這個要求。
5、在訴訟主體方面,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共同承擔訴訟義務和權利,共同承擔訴訟后果。集體訴訟中,代表人作為訴訟主體,負責代表全體相同權益人進行訴訟,其行為和判決結果對全體相同權益人具有法律效力。代表人需要在訴訟中充分考慮全體權益人的利益,確保訴訟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集團訴訟在我國的法律依據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于集團訴訟有明確的規定,主要依據是《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根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訴訟涉及的標的物相同,且當事人數量眾多,且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時,法院有權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案件詳情和訴訟請求,以通知潛在的權利人在此特定期間內向法院進行登記。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條例》第23條規定,集團訴訟應具備以下條件:(1)人數眾多且不可能全部到庭參加訴訟;(2)所有集團成員存在著共同的事實問題或法律問題;(3)請求或抗辯屬于同一類型;(4)代表人能夠代表和維護所有集團成員的利益。
《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人民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賦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的權力,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靈活處理管轄問題,既包括具體的管轄制度,也包括個案管轄。這一制度為解決恒大集團的個案提供了合法性依據。涉恒大集團的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條和第38條,應被集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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