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深圳市加強了對公共場所吸煙的管理,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強執法力度,提高處罰力度等。但是,很多人對于公共場所吸煙的處罰對象存在疑問,特別是對于所有權人的處罰是否有效。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深圳市《控制吸煙條例》規定,公共場所吸煙的處罰對象包括吸煙者和場所經營者。而所有權人并不屬于處罰對象之列。因此,派出所并不能直接對所有權人進行處罰。
但是,所有權人在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中也存在一定的責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人應當對其所有的物品承擔保管責任,保管不善而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所有權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公共場所內存在吸煙行為,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導致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那么所有權人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因此,雖然派出所不能直接對所有權人進行處罰,但所有權人在公共場所吸煙行為中的責任也是不能忽視的。如果他們沒有盡到應有的保管責任,導致他人受到損害,那么可以向他們追究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公共場所吸煙派出所不能直接對所有權人進行處罰,但所有權人在公共場所吸煙行為中的責任也是不能忽視的。如果他們沒有盡到應有的保管責任,導致他人受到損害,那么可以向他們追究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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