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訴訟法逮捕流程及時間,以及刑事訴訟法有關逮捕的條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逮捕的執行程序有哪些
- 2、公安機關抓捕流程
- 3、一般刑事案件流程及時間
- 4、案件移交檢察院多久批準逮捕
- 5、逮捕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逮捕的執行程序有哪些
1、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2、法律分析: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3、逮捕執行程序:首先由公安機關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然后予以逮捕;再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詢問,并在能通知到的情況下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抓捕流程
被派出所抓去后,一般會經歷以下流程:被傳喚或抓捕 當警方需要調查某人時,會先對其進行傳喚或抓捕。傳喚是指警方口頭或書面通知當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調查;抓捕則是指警方在緊急情況下采取強制措施將當事人帶往派出所。
法律分析:抓捕的時候是強制性的,嫌疑人沒有選擇或拒絕的機會,屬于公安機關的執法流程。在現場處置的時,警察為了把人順利安全的抓獲和案件的辦理,通常需要采取強硬的措施,戴頭套防止嫌疑人受到人群攻擊。
綜上所述:派出所抓人到定罪到坐牢的流程包括抓捕階段、調查取證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在整個過程中,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分別承擔調查取證和審查起訴的職責,法院則負責最終的審判。
一般刑事案件流程及時間
1、法律分析:刑事案件辦案規定的程序是: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時間是: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法律分析:偵查階段10天至兩個月,審查起訴階段2個月至7個月,審判階段1個月至6個半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3、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件移交檢察院多久批準逮捕
移送檢察院批捕的期限是七天的時間,檢察機關在接受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批準逮捕的申請之后,就需要立即的對于是否批準逮捕做出一定的決定,一般情況下是七天的時間,當然得如果說特殊的,比較復雜的可以延長一天到四天。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分析:一般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案件提交到檢察院應在十四日內確定是否批捕。一般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
逮捕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1、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3、法律分析: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4、法律主觀: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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