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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訴訟法新證據可以推翻原判決能否申請再審
- 2、怎么認定民事訴訟再審新證據
- 3、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 4、民事訴訟新證據規則包括什么?
- 5、民事訴訟證據新規定是什么?
- 6、民事訴訟新證據的界定是怎么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新證據可以推翻原判決能否申請再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新證據可以推翻原判決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再審的,而且,只要新的證據足夠充分,啟動再審程序以后改判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不過,民事訴訟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受*的,一般是判決書生效后的6個月內。
2、如果當事人發現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當事人的再次申請也會依法受理。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應當在發現新證據的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否則,將喪失提起再審時效。
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有的證據證明,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判決生效后發現新證據不需要另行起訴,可以申請再審。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有新的證據,并且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再審。
4、在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又發現新證據的情況下,不需要另行起訴,如果新發現的證據足以推翻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可以申請再審。不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能申請再審的。 判決生效后發現新證據另行起訴的規定是什么?判決生效后發現新證據不需要另行起訴,可以申請再審。
5、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痉梢罁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怎么認定民事訴訟再審新證據
1、認定民事訴訟再審有新證據的情形:(一)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三)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
2、再審中新證據的認定具體有以下幾種:新發現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新取得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新形成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
3、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有新證據法院會發回重審。
4、人民*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認定新證據的: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該證據必須是在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或者新取得的;該證據必須能夠證明案件的關鍵事實或者對案件判決結果有實質性影響;該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和形式要求。在司法實踐中,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2、民事訴訟二審對于新證據的認定標準是,該證據在舉證期限內已經客觀存在,但是沒有被當事人掌握,因為某些客觀原因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舉證,但是不審理該證據,可能會導致法院判決違反客觀事實,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因為客觀原因,沒有取得的證據。
3、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具具體如下: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4、對于民事訴訟案件來說,二審的新證據有兩個認定標準,第1個是需要在一審庭審結束之后發現的證據;第2個是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滿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沒有獲得許可,二審時,法院準許了當事人的申請。
5、對于民事訴訟案件來說,進入二審程序提交新證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一審程序結束之后發現的證據,另一種是在一審時,請求法院調查取證,被法院拒絕了,進入二審程序之后,準許當事人提出的法院調查取證的請求。
6、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如下:- 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未知悉或掌握的客觀存在證據。- 當事人知道證據存在且有條件取得,但因不了解其價值未提出的證據,除非法院已釋明。- 當事人知道證據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為反駁對方主張或舉證,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的證據。
民事訴訟新證據規則包括什么?
1、民事訴訟新證據規則包括:合法性規則、客觀性規則以及關聯性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如下:(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3、《證據規定》關于“新的證據”的范圍界定《證據規定》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4、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證據種類:根據民事訴訟法,證據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八種。這些不同類型的證據在訴訟中具有不同的證明力和要求。 證據收集: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責任收集并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
5、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包括:民事訴訟中的證據類型、證據的舉證期限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等。在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如果證據持有人持有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為了勝訴或避免敗訴,一般不會將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出示給法庭,其有證不舉的行為就構成了妨礙舉證。
民事訴訟證據新規定是什么?
民事訴訟證據新規定是就應當在舉證時間內提出。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139條所提到的新證據是可以分為一審和二審的階段一審的階段性證據,包括在一審舉證期限進來之后,又發現了新證據。 民事訴訟證據新規定是什么?民事訴訟證據新規定是就應當在舉證時間內提出。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新證據的界定的相關規定如下: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證據證明標準較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民事訴訟新證據規則包括:合法性規則、客觀性規則以及關聯性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民事訴訟新證據的界定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證據新證據:民事訴訟新證據民事訴訟證據新證據的界定的相關規定如下: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民事訴訟證據新證據,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證據規定》關于“新的證據”的范圍界定《證據規定》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民事訴訟二審對于新證據的認定標準是,該證據在舉證期限內已經客觀存在,但是沒有被當事人掌握,因為某些客觀原因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舉證,但是不審理該證據,可能會導致法院判決違反客觀事實,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因為客觀原因,沒有取得的證據。
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具具體如下: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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