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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
1、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別:受案范圍不同: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糾紛,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管理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訴訟種類不同:民事訴訟可分為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和變更訴訟。
2、【法律分析】:(1)目的不同。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2)訴訟主體不同。
3、受案范圍不同,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糾紛,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管理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訴訟種類不同,民事訴訟可分為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和變更訴訟。
訴訟的三種類型
法律分析:訴訟可分為四種,即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經濟訴訟、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我國的訴訟類型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及行政訴訟三類。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涉及刑事犯罪,由 *** 當局控告疑犯。
訴訟包括以下三種類型: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適用該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主體是一樣的嗎?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主體不是一樣民事訴訟變行政訴訟的,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主體一般是原告,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主體是被告。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舉不出證據,便說明其已經違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規則,已經違法,理應由其承擔敗訴責任。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不一樣的,民事訴訟當中主張的是誰主張誰就進行舉證,提出相關的事實就要列出相關的證據來進證明,而在行政訴訟當中采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也就是作為被告必須要拿出證據來證沒有錯的。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不一樣的,舉證責任的主體是不一樣的。行政機關向行政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應當向行政相對人發出具體行政行為文書,行政相對人應當對該文書簽收,若拒絕簽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在卷并由在場人簽字或蓋章予以說明。
不對的,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由被告負責,法律依據如下民事訴訟變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基本上是一樣的,只是行政機關會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時,很多的程序跟民事訴訟是一樣的,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未作額外的規定,一般適用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當中,舉證責任是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來進行舉證,也就是說使用的是誰主張誰就進行舉證的原則,而對于行政訴訟當中是由作為被告的主體來承擔舉證的責任。這個是行政訴訟中的特有原則。 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如何讓民事訴訟轉化為行政訴訟
1、民事訴訟不可轉化為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是可以附帶民事訴訟的。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需由原告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申請,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則,是不會主動對民事爭議加以審理并做出裁判的。
2、法律分析:如果爭議行為是行政行為,則應該是行政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無論什么情況下,法院都不可能將民事糾紛改為行政訴訟。當事人提起訴訟時,就已經確定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包括起訴狀上都必須列明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法院一旦立案受理,就只能按照當事人的選擇進行處理。
4、如何讓民事訴訟轉化為行政訴訟首先,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只能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即民事爭議的當事人提起。
5、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不同 的。民事訴訟訴訟主體(原告和被告)都是自然人。行政訴訟訴訟主體原告是自然人,被告是單位法人。
同一個案子以民事起訴屬行政訴訟范圍駁回起訴嗎?
對于同一個案子,以民事起訴后不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處理的是行政案件,當事人對行政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時,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機構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和民事不能一起起訴,具體如下:行政和民事不能一起起訴,這屬于重復訴訟。如果知道已經起訴,法院就不會受理的;如果法院不知道受理了,后一個受理的會駁回起訴。行政訴訟被告一般為 *** 機關,作為執行公務的單位,是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力,非法行使的類型可以分為濫用、越權、違規等形式。
如果爭議事實已經經過法院的實質審理,但是該爭議案件在實踐中屬于民事還是行政訴訟有爭議的,該當事人利用該爭議再次提起不同類型的訴訟,但是本質是對同一事實的同一訴求的,且被告同一的,應當認為其屬于重復起訴。
法律分析:不能,這屬于重復訴訟。如果知道已經起訴,法院就不會受理的;如果法院不知道受理了,后一個受理的會駁回起訴。
《行政訴訟法》當中關于駁回訴訟請求的規定是原告不具有主體資格,起訴的事項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針對同一件事情重復起訴的,撤回起訴以后沒有什么正當理由又再行起訴的,已經超過了法定訴訟期限,還沒有經過行政復議就直接起訴等情形。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主體不適格的、實行不明確的、訴訟請求不明確的、不屬于管轄范圍的、屬于刑事犯罪的等,對于上述情況,法院是可以駁回起訴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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