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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詢:《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五)款,適用的范圍應該怎樣理解?_百度...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民事訴訟124條釋義,發生效力是指該判決、裁定書、調解書已經生效民事訴訟124條釋義,如何界定是否生效是看該裁定書、判決書、調解書是否已經送達雙方當事人民事訴訟124條釋義,全部送達的視為生效,沒有(全部)送達的,不視為生效判決包括裁定、調解書,因為人民法院的裁定、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該條是民事訴訟124條釋義我國關于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五項明確規定:“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再次起訴的,告知原告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再審。”這一條款構成了我國“一事不再審”原則的法律依據。
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民事訴訟124條釋義;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民訴法124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1、案件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案件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并且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原告須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案件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案件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案件必須在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內。
3、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08條中的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只要是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124條中的起訴條件,則就應該登記立案。若當時并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則在收到了材料之后,最遲在7日之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因此,民事糾紛起訴最遲7日之后立案。
4、民訴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款: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民訴法124條與解釋212之間的矛盾
法律分析:《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與《民訴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間,在文字表達上存在邏輯悖論,在法律適用上構成循環死結。應當根據該規定的原意進行適當解釋,以保障該規范的適用 。
法律分析:在《民訴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與《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之間存在看似矛盾的規定。第一條法律規定了特定情況下原告再次起訴的處理方式,而解釋中的條款則明確了在某些條件下原告再次起訴應當被受理。這兩條法律文句在字面上形成邏輯沖突,在實際應用時可能導致法律操作的混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2條在閱讀時顯得有所沖突。在司法實踐中,這兩條法律規定有時會導致難以解決的困境。為了確保法律規定的正確適用,應當根據法律文本的原意進行合理闡釋,以此確保法律規范的適用不受影響。
《民訴法解釋》第212條與《民訴法》第124條之間,在文字表達上存在邏輯悖論,在法律適用上構成循環死結。應當根據該規定的原意進行適當解釋,以保障該規范的適用。
詳解:《民訴法解釋》第214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7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審的法律依據
1、一事不再理原則法律規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五)項民事訴訟124條釋義,“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民事訴訟124條釋義,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該規定系“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一般性規定,但是對于何為“一事”即如何判斷重復起訴沒有具體規定。
2、我國民事訴訟法未直接明確規定一事不再理原則,但從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的內容中,可以推斷出該原則的存在。該條款指出:“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3、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5、刑訴一事不再理的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已不存在,但在其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若自訴人清楚知道存在其民事訴訟124條釋義他共同侵害人,僅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則法院將受理此案,并明確告知放棄告訴后的法律后果。一旦自訴人放棄告訴,判決宣布后若再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法院將不予受理。
6、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主要功能是通過防止法院對同一事實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維護司法的威信,保證法秩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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