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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法律依據(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6月15日 20:56:09880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法律依據(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法律依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擴展資料:

具體計算公式標準如下: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 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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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怎么算的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 被撫養人生活費 賠償金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元×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元×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人身損害賠償 既可以存在于交通事故中也可以發生于意外傷害里面,在造成對方人身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就要對其撫養人進行生活費的賠償。可以看出,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是根據被扶養人的年齡來計算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18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的法律規定

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的賠償是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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