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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什么情況下算工傷
職工上班途中遭受傷害,可 認定為工傷 或者視同工傷的,只有兩種情形:1、上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2、參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二)項規定,視同工傷?!豆kU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六、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關于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如何理解和適用問題,經征得國務院法制辦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一、該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二、該條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败囕v”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三、“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
工傷哪兩種情況
工傷,又稱為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沒簽勞動合同工傷怎么賠償多少
一、如果是沒有簽勞動合同受工傷怎么賠償多少?
第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第二、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工傷賠償金都應由單位承擔。
第三、首先要求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第四、住院治療所需的醫療費用、陪護費、生活費等都應由單位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的單位按月支付。
第五、在治療完全結束后,做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并按傷殘鑒定結論提出傷殘賠償。
第六、如單位不給予合理的賠償,可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務關系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建立勞務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包括個體工商戶的,在中國境內的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需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我國的工傷事故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造成勞動者受傷或傷殘,另一種情況是導致勞動者的死亡。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可以根據單位購買的工傷保險要求進行賠償。在我國當前社會中,我們都知道當我們選擇去企業上班時需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來保障自己作為勞動者的權益。
[img]工傷交通事故雙賠規定
截止今天,法律并沒有就工傷和交通事故競合時是否雙賠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做法,一種是采取補差原則,即因交通事故賠償過的,在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時將已賠付的部分扣除;另一種是雙賠原則,除了醫療費及誤工費外,交通事故和工傷可以雙賠。目前,司法實踐中的主要觀點傾向于第二種,即可以要求雙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什么是工傷?工傷事故分類有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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