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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二)
1、下一步可以對劉某某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劉某某應該立即釋放。
2、《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3、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之前刑事訴訟,目的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框架下形成的懲罰犯罪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則是在任何人沒有義務自證有罪的框架下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
4、區法院公開審理不正確,因為秦某只是15歲的學生,不具備完全刑事能力,對少年犯不應公開審理。(2)不正確,因為秦某是未成年人,不適用無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
5、并取得醫院的就診記錄作為證據。在拘留后的三日內,向檢察院提起逮捕 對劉某某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但不得中止對案件的調查(具體查閱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條件)。但劉某系該案的主犯,依據刑法,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徒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適宜變更強制措施,應依法提起逮捕。
6、刑事訴訟的進行直接關系到犯罪的有效懲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因為刑事訴訟牽涉到公民生命、自由和財產等基本權利,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以防止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在現代社會,刑事訴訟法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方面同樣具有重要價值。
刑事案件開庭被告人如何陳述
1、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陳述說法如下:如果認罪,就陳述認罪、悔罪,比如原來是不懂法,現在知道錯了,一定改過自新,希望法院從輕、減輕處罰。
2、刑事案件開庭被告人如何陳述 被告人陳述通常在庭審的最后階段進行。此時,被告人應針對檢察院的起訴書內容,表明是否有罪,并對起訴書中的事實進行確認或否認。陳述的最后,被告人應表達自己的立場,如承認犯罪則表示悔改,否認則闡述自己的觀點。
3、刑事案件開庭被告人如何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是庭審最后部分了,當事人應該針對公訴機關(檢察院)的起訴書的內容做出承認、否定或是承認、否認部分事實,在陳述的最后,也要表明自己的態度(若承認犯罪事實則要誠心悔改;若否認則說出自己的意見)。
4、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法庭最后陳述環節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被告人在辯論終結后有權進行最后陳述。這一環節是被告人表達自己觀點、解釋立場的重要機會,直接影響著定罪量刑的結果。
5、被告人最后陳述范本:如果認罪,就陳述我認罪、悔罪,原來是不懂法,現在知道錯了,我一定改過自新,希望法院從輕、減輕處罰。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再加上對不起被害人之類的話。如果不認罪,就陳述我是冤枉的,請判我無罪,還我清白等。
6、法律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和近親屬可以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提出上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辯論階段是對于與定罪和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的環節。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審判長許可的情況下發表意見并進行辯論。在辯論結束后,被告人擁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簡答題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有哪些?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有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和證據分類,各自包括哪些證據?證據種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這一原則的基本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院審判和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這種監督貫穿于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
BD (2)ABCD (3)CD (4)ABD (5)BCD (6)ABD (7)CD (8)ABC (9)BC (10)AB 3.判斷題 (1)× (2)√ (3)× (4)√ (5)× (6)√ (7)√ (8)√ (9)× (10)√ 4.簡答題 (1)簡述刑事訴訟階段的劃分標準。
公訴人問被告人的問題
1、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證據。公訴人應對即將起訴的案件進行認真審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實,綜合分析證據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可能在哪些問題上進行辯解。這樣,公訴人在訊問被告人時才能有的放矢,應對突 *** 況時才能游刃有余。 訊問要有針對性。
2、公訴人在法庭上對被告如何提問 掌握“明知故問”的技巧。
3、訊問被告人主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證據。公訴人對將要起訴的案件要作認真審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實,綜合分析證據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熟悉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證據以及證據之間的關聯性、矛盾點,熟悉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可能在哪些問題上辯解。
4、公訴人不應打斷或限制被告人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完整陳述,應注意聽取被告人在陳述中暴露出的觀點,并在被告人作完整陳述之后,在審判長主持下,開始訊問被告人。(2)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第一輪訊(詢)問完畢后,公訴人應表明“訊(詢)問暫時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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