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體部分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體部分包括處罰事實、處罰依據、處罰決定等內容。
1. 處罰事實
處罰事實是指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包括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對象、經過、性質等。行政機關在認定違法事實時,必須依據事實、證據進行客觀、公正的認定。
2. 處罰依據
處罰依據是指行政機關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在進行處罰時必須依法依規,不能超越自己的職權范圍,否則處罰決定將被視為無效。
3. 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執照等。行政機關在做出處罰決定時,必須依據事實、依據法律,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附加部分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附加部分包括申訴、復議、訴訟等內容。
1. 申訴
申訴是指被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改變處罰決定的行為。申訴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訴期限為15日。
2. 復議
復議是指被處罰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服申訴決定,向同級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改變申訴決定的行為。復議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復議期限為60日。
3. 訴訟
訴訟是指被處罰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訴訟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訴訟期限為15日。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效力和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處罰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罰款、拘留、執行吊銷執照等。同時,被處罰人也可以依法提起申訴、復議和訴訟等法律程序。
總之,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重要手段,其內容必須符合事實、證據,依據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被處罰人也應該依法履行處罰決定,如有異議可以依法提起申訴、復議和訴訟等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