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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補充偵查的條件有哪些
1、刑事案件終止偵查的情況有:沒有犯罪事實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2、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 批準逮捕 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詳見:《 刑事訴訟法 》第68條,《刑訴規則》第101條)。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4、補充偵查的情形和適用條件是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交的相關情況,如果犯罪事實不能認定,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
5、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刑訴法解釋第155條第二款之規定,值得商榷
從立法目的、法律體系、價值取向、社會效果上看, 刑訴法 解釋第155條第二款之規定均屬于最高法有意放棄“三項賠償”形成的“盲區”,而不是有意或無意遺漏形成的“法律漏洞”。
第155條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今年1月1日實施,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依據的判斷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被告應賠償金額。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其他合理的康復治療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非正式法源可以適用刑事案件彌補刑法漏洞嗎?
不可以刑事訴訟法漏洞,刑法漏洞不允許以類推的方式彌補。只能修改刑法刑事訴訟法漏洞,遵守修改程序刑事訴訟法漏洞,通過合法程序修改。并且新法沒有溯及力。
刑事案件中,不可以用非正式法源作為裁判依據。刑法法源是指各種刑法規范的具體表現形式,是法官據以進行司法裁判的根據。基于能否在刑事裁判中直接被援引,我們又可以將其分類為正式刑法法源以及非正式刑法法源。
非正式法源的適用旨在彌補法律漏洞,確保判決與法律秩序及原則保持一致。非正式法源與正式法源的主要區別在于,非正式法源不能產生法律上的直接約束力,法官在判決中考慮非正式法源并非必然。
憲法、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各種法規,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在審判實踐中,司法解釋事實上也是一種重要發源。除刑事訴訟法漏洞了上訴三種外,其余的非正式發源包括:習慣法、地方 *** 規章、學術界的理論等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最多只能作為參考。
通常情 況是,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或存在法律漏洞時,民事糾紛可以根據法理來審理,法官不得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拒 絕審判。至于刑事案件,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凡法無明文規定時,不認為是犯罪。 實體法與程序法 這是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為標準對法的分類。
法律漏洞的法律漏洞類型
按照法律部門劃分刑事訴訟法漏洞,法律漏洞可以分為部門漏洞和部門間漏洞。部門漏洞是指只存在于某一特定法律領域刑事訴訟法漏洞的漏洞,如憲法漏洞、刑法漏洞等。部門間漏洞則是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刑事訴訟法漏洞的沖突,如憲法與行政法、刑法與民法之間刑事訴訟法漏洞的矛盾。部門漏洞可能涉及單個、多個或漏洞群,而部門間漏洞則表現為空白和沖突兩種形式。
法律規定模糊 在法律規定中,有時會出現一些模糊的概念或條款,這些模糊之處可能導致不同的理解和解釋。當這些模糊的規定應用于具體案件時,可能會導致不同的判決結果。這種情況下的法律漏洞可能會給司法實踐帶來困擾,影響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法律漏洞可分為多種類型。首先,按照法律制定的階段,可分為自始漏洞和嗣后漏洞。自始漏洞是指法律制定時已存在的漏洞,如明知漏洞和不明知漏洞。明知漏洞是立法者明知道法律規定有缺陷但仍保留給其刑事訴訟法漏洞他機構處理,不明知漏洞則是立法者未意識到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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