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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止審理如何恢復審理
1、法律明確規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在訴訟中止期間,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得進行本案的各項訴訟行為。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應根據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從中止訴訟開始到恢復訴訟程序時止,訴訟期間中斷。中止訴訟前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所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2、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3、法律主觀:恢復訴訟是否需要裁定這個屬于程序問題,由于民事訴訟法并未強迫規定中斷訴訟要用書面裁定,所以恢復審理的話,可以口頭裁定并作出筆錄,也能夠進行恢復審理。作出書面裁定的話會顯得嚴肅一些。各個法院做法不一,但都不違背法律。
民事案件中止訴訟情形包括哪些
當訴訟一方當事人去世時,需要等待其繼承人決定是否繼續訴訟。 如果當事人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參與訴訟。 當當事人失去訴訟行為能力,且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時。 如果案件結果依賴于另一未決案件的審理,而該案件尚未結束。
有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起繼承人表面是否繼續參加訴訟。當事人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還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的。本案件需要以另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但另外的案件還沒有審結的。
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亡。 在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亡。
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當一方當事人死亡時,需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與訴訟的情況下,審理將會中止。 若一方當事人失去訴訟行為能力,且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審理將暫時停止。 如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且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審理也將中止。
民事訴訟中中止的情形有哪幾種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亡。 在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亡。
2、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3、有當事人死亡,需要讓其繼承人表態,看是否參加訴訟。有當事人已經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并且還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在終止之后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的承受人。當事人因為不可抗拒的情況,導致不能參加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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