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動產質權人行使質權,應具備哪些條件?
1、質押財產已經交付給質權人。占有的轉移即交付質押財產是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如果雙方僅達成合意,而沒有發生質押物的占有轉移,則不能發生質權善意取得的效果。
2、三)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四)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五)消滅不同。
3、質權人行使質權應根據質物的特點選擇適當的方式,對于動產可采取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對于權利證書,可采取兌現、提貨、拍賣、轉讓等方式。質權人處理質物所得價款用來清償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