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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免訴和不起訴的區別
- 2、不起訴是檢察官說了算嗎
- 3、刑事訴訟法三種不起訴
免訴和不起訴的區別
免訴和不起訴的主要區別在于處理階段和法律依據。免訴通常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是檢察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的一種特殊處理措施;而不起訴則發生在審查起訴階段,是檢察機關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后的一種決定。此外,兩者的法律依據也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有起訴的權利,不起訴是沒有權利起訴,而免予就是指雖然能起訴但是不起訴。
綜上所述,免于起訴和不起訴的區別在于:不起訴是在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適用,免于起訴是在需要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適用;不起訴由法律明確規定,免于起訴由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判斷等。
適用的條件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不起訴: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不起訴的決定是終結刑事訴訟的行為,意味著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究責任的終止。
免訴(即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結束或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的案件。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雖已構成犯罪,但不需要依法判處刑罰或者應當免除刑罰的處理決定。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是檢察官說了算嗎
1、綜上所述,不起訴并非檢察官一人說了算,而是基于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作出的決定。檢察官在不起訴決定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需要全面、客觀、公正地審查案件,確保不起訴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時,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充分保障。
2、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宣布和送達。
3、法律分析:概率是比較大的,既然告訴你不起訴,那就證明檢查機關內部開會已經通過不起訴你,只是沒有進行書面通知而已。
4、在處理存疑不起訴案件時,決定權主要由檢委會與檢察長共同承擔。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檢察官、檢察長、檢委會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案件作出決定,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在檢察長的領導下,檢察官進行工作。對于重大案件,通常由檢察長決定。
刑事訴訟法三種不起訴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三種不起訴: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不起訴的三種類型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法律分析:人們常說的三種不起訴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案件有三種情況可以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證據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起訴。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不起訴分為三種分別是: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以及證據不足不起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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