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附條件不起訴是什么
- 2、附條件不起訴的定義是什么?
- 3、刑事訴訟五種不起訴
- 4、附條件不起訴需具備哪些條件?
- 5、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
- 6、附條件不起訴是什么?
附條件不起訴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附條件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刑事訴訟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附條件不起訴,認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刑事訴訟附條件不起訴,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并完成與被害人及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附加條件不起訴,即檢察機關對負有刑事責任之犯罪嫌疑人,若認為其不必立即接受刑事懲罰,便會設置一定的考察期。若該期限內犯罪嫌疑人表現良好,積極履行相應社會責任,且遵守與被害者以及檢察機構達成的各項協議,足以證明其已經深刻認罪悔過,那么檢察機關便可根據法律規定做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附條件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又稱為暫緩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性格、情況、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過表現等,對較輕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關的義務,檢察機關就應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對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 *** 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通常為6個月至1年,自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日起算。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須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按規定報告活動情況、未經許可不得離境或遷居、接受矯治和教育。附條件不起訴以起訴便宜主義為基礎,體現了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是不起訴的一種形式。
附條件不起訴,又稱為暫緩起訴、緩予起訴、暫緩不起訴等,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性格、情況、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過表現等,對較輕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關的義務,檢察機關就應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附條件不起訴的定義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附條件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刑事訴訟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并完成與被害人及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分析:附條件不起訴,又稱為暫緩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性格、情況、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過表現等,對較輕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關的義務,檢察機關就應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附加條件不起訴,即檢察機關對負有刑事責任之犯罪嫌疑人,若認為其不必立即接受刑事懲罰,便會設置一定的考察期。若該期限內犯罪嫌疑人表現良好,積極履行相應社會責任,且遵守與被害者以及檢察機構達成的各項協議,足以證明其已經深刻認罪悔過,那么檢察機關便可根據法律規定做出不起訴決定。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對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 *** 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五種不起訴
分別是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法定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附條件不起訴,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附條件不起訴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這主要基于法律對犯罪行為的明確界定刑事訴訟附條件不起訴,以及檢察機關對法律條文的嚴格解釋和適用。
法律分析:五種不起訴種類有:(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種不起訴的種類: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不起訴;檢察院存疑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和解,不起訴;對于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不起訴的種類及情形如下:法定不起訴。
法律分析:法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6種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情形外的其刑事訴訟附條件不起訴他5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
附條件不起訴需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主體條件,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罪名條件,必須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的犯罪。
法律分析:第一,主體條件,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罪名條件,必須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輕微犯罪的犯罪;第三,主觀條件,是行為人有悔罪表現。
第主體條件,附條件不起訴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罪名條件,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必須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案件,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的犯罪。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對于犯罪嫌疑人,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檢察機關可以決定不對其提起公訴。這一制度的目的是對輕微犯罪行為進行寬大處理,以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主體未成年;罪名屬于《刑法》分則第第第六章,可能判處刑罰在1年以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有悔罪表現。
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
1、法律分析:第一刑事訴訟附條件不起訴,主體條件刑事訴訟附條件不起訴,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訴訟附條件不起訴;第二,罪名條件,必須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輕微犯罪的犯罪;第三,主觀條件,是行為人有悔罪表現。
2、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3、第主體條件,附條件不起訴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罪名條件,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必須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案件,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的犯罪。
附條件不起訴是什么?
1、法律分析: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并完成與被害人及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2、附加條件不起訴,即檢察機關對負有刑事責任之犯罪嫌疑人,若認為其不必立即接受刑事懲罰,便會設置一定的考察期。若該期限內犯罪嫌疑人表現良好,積極履行相應社會責任,且遵守與被害者以及檢察機構達成的各項協議,足以證明其已經深刻認罪悔過,那么檢察機關便可根據法律規定做出不起訴決定。
3、法律分析:附條件不起訴,又稱為暫緩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性格、情況、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過表現等,對較輕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關的義務,檢察機關就應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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