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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哪個部門接受刑事控告?
【法律分析】:可以先去轄區派出所,派出所受理之后,會按照程序逐步偵查,如果屬于刑事案件,會移交到轄區的刑警責任中隊。也可以向當地公檢法機關反應具體細節和案件情況。
法律分析:刑事控告書交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法律主觀:經濟案件通常由公安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如果是民事關系中的經濟糾紛,不屬于公安關系范圍,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解決。經濟糾紛有兩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一是經濟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協商調解,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訴訟如何進行申訴控告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機關和個人了解情況,進行核實。
享有權利的主體不同。提出的時間不同。針對的對象不同。但是,刑事訴訟中的申訴和控告的形式都可以是口頭的或者書面的。且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只能提起一次申訴,并且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刑事申訴由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處理,所以如果有刑事申訴直接把對應的申訴材料寄到對應的處理部門,如果是本人親自去交的話,那么就應該交到對應的處理部門,當然這個一般都是對刑事審批結果不服的情況下才會出現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的規定
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法律主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的規定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有:有犯罪事實存在的,指危害社會的行為確已發生,而且危害社會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的程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立案后,公安機關會下發立案告知書當然,不予立案不是說就直接不管不理了,對于報案人所報的任何案件,即使不予立案也要按照規定來執行。向報案人出具書面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刑事案件立案時間規定是什么刑事案件立案期限為七天,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公安機關對控告,舉報應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接受口頭的報案、控告、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注意盡量問清違法的時間、地點、方法、后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特征等有關情節;做好筆錄,并經報案人、控告人或者舉報人確認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或者舉報人簽名、蓋章。
如下:公安機關接到對有組織犯罪的報案、控告、舉報后,應當及時開展統計、分析、研判工作,組織核查或者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有組織犯罪線索收集和研判機制,分級分類進行處置。以上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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