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只有經過立案才能偵查嗎
- 2、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堅持什么原則
- 3、移送審查起訴時間節點一般是需要多久
- 4、談我國刑事偵查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如何完善
- 5、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
- 6、刑事偵查的概念
只有經過立案才能偵查嗎
1、確實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立案偵查算是立案,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 以及檢察院自偵部門 對已發生的犯罪 為查明事實和真相 對犯罪立案并依靠刑偵技術獲得證據 查明真相的過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2、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一)立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惫矙C關要在7天內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二)偵查。
3、案件過程中立案偵查的流程會由公安機關先立案,然后對案件進行偵查,偵查的程序會根據行為處理,然后偵查結束,有需要的還應當進行補充偵查,所以立案偵查是兩個獨立的活動。 案件過程立案偵查的流程是怎樣的立案必須有一定的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為依據,即必須有一定的材料來源。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堅持什么原則
1、【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堅持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原則。
2、【答案】: 依靠群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沒有特權;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確保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3、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是司法機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公安機關都應當堅持。
移送審查起訴時間節點一般是需要多久
移送審查起訴時間節點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及時原則存在問題,可能是四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刑事訴訟及時原則存在問題,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及時原則存在問題:移送審查起訴時間節點一般是需要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移送審查起訴時間節點一般是需要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刑事訴訟及時原則存在問題: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談我國刑事偵查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如何完善
偵查與公訴是源與流的關系,長期以來,刑事檢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訴而輕偵查監督的現象,雖然原因諸多,但偵查與公訴分別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承擔的分工,使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在兼顧二者的偵查監督方面,一直處于相對薄弱的境地。
對連續傳喚、拘傳的時間間隔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面存在問題。保證金數額無上限,實踐中各地標準不一;監視居住的指定區域未明確,實踐中存在將犯罪嫌疑人放置在其他場所進行監視居住的做法。
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對檢察機關化解社會矛盾工作的要求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在黨中央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重要論斷大背景下提出的,是刑事司法對構建和諧社會這一政治目標的回應。
二)不及時變更刑事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刑訴法第八十六條和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我國刑事強制措施規定及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對刑事強制措施的具體適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解釋規定,這些規定為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提供了標準。但是由于立法技術和法律觀念的原因,這些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刑事訴訟及時原則存在問題了基本原則刑事訴訟及時原則存在問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及時原則存在問題: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4)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5)對一切公民的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4、第三條 公安機關的基本職權包括: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撤銷案件、移送審查起訴、行政處理、執行刑罰、執行特定刑罰等。第四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所有公民平等適用法律,不允許特權。
刑事偵查的概念
1、法律分析:刑事偵查指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立案的案件刑事訴訟及時原則存在問題,根據法定地程序刑事訴訟及時原則存在問題,進行收集證據,證實犯罪、并查獲犯罪人以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
2、偵查,是指在刑事訴論過程中,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證據材料,證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專門調查手段和強制措施偵查是一種具有特定活動內容和目的要求的訴訟活動,對隨后進行的起訴、審判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和影響,成為刑事訴訟過程的重要內容和基礎環節。
3、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4、法律分析: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證據收集,來證實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8種偵查行為,其中包括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技術偵查措施和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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