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公安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和對策
- 2、當代我國刑事偵查措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
- 3、刑事訴訟法應該如何加強及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
- 4、刑事訴訟法追贓存在什么問題
- 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正文
- 6、辦理案件中監檢銜接存在的問題
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公安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和對策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公安機關濫用偵查手段的情況較為普遍,具體表現為:刑訊逼供。對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這是違法取證行為中最突出的問題;以威脅、引誘手段收集口供。
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共111條,主要對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公訴工作,這對檢察機關公訴工作提出了許多新挑戰、新任務和新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新刑訴法的規定,積極做好公訴部門的應對工作,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對一般性打人罵人問題,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幫助提高認識,只要主動檢查的,一律不予追究;對問題嚴重的,只要自己主動交代,也要從寬處理;對那些問題比較嚴重,自己又不主動檢查的,必須嚴肅處理。
規范執法,嚴格遵照法律程序。以往重視實體,忽視程序的做法已經越來越受到程序正義觀念的抨擊。學習貫徹新刑事訴訟法,必須轉變忽視程序的觀念,把程序視為辦案質量的保證措施,作為案件優劣的重要評判標準之一,真正樹立程序優先的觀念,還原程序應有的價值。 綜合分析,構建完整證據體系。
新刑事訴訟法將進一步規范和保障警務值班、編隊管理、用警派警、警務協作、信息溝通等執法行為的順利運行,切實糾正有警不用和以檢代警等問題。凡是應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職責均應由司法警察執行,如傳喚、拘傳、提押、看管等工作。
當代我國刑事偵查措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
1、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存在的問題 對連續傳喚、拘傳的時間間隔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面存在問題。保證金數額無上限,實踐中各地標準不一;監視居住的指定區域未明確,實踐中存在將犯罪嫌疑人放置在其他場所進行監視居住的做法。
2、對策:明確偵查監督的概念特征及范圍,確立檢察機關在偵查監督過程中的刑事立案、撤案權以及對違法偵查行為的直接糾正權。明確偵查監督的原則、主體、對象、范圍、內容、途徑、期限等。與公安機關建立“互相配合、引導偵查”的合理關系,完善制度,落實措施。
3、我國刑事強制措施規定及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對刑事強制措施的具體適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解釋規定,這些規定為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提供了標準。但是由于立法技術和法律觀念的原因,這些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4、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以監視居住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濫用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應該如何加強及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
首先,加大對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和撤案的監督力度,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機動偵查權。這能夠確保公安機關在立案和撤案過程中遵守法律規定,防止其濫用權力,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機動偵查權的賦予,有助于檢察機關在必要時介入案件調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可能存在的問題。
加強刑事立案監督、完善立案監督體制是確保嚴格執法、準確執法、公平執法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因此,完善刑事立案監督的有效機制、拓寬刑事立案監督知情渠道以強化立案監督的效力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第二條 刑事立案監督應當堅持監督與配合相統一,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與公安機關內部監督相結合,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相統一和有錯必糾的原則。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于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追贓存在什么問題
1、刑事追贓缺少制度制約。司法資源配備不能適應追贓需要。刑事追贓程序運行封閉。刑事追贓缺少監督制約。《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2、首要問題在于,制度的約束力度不足,缺乏明確規范,導致追贓行動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指導性,執行力度受限。其次,司法資源的配備往往不能適應追贓的需要,缺乏專業人員和必要的技術支持,使得追贓效率低下,難以達到預期效果。追贓程序運行封閉,信息流通不暢,導致追贓過程透明度不高,增加了追贓難度。
3、追贓應當由法院負責,但是公安局和檢察院可以行使扣押權。因為法院審判后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最后確定違法所得是否屬于贓款。在法院審判之前,犯罪嫌疑人只是有犯罪嫌疑,理論上屬于無罪的人,只有通過法院審判后才能定罪,才能確定財產的性質,所以追贓工作只能由法院負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正文
1、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為加強和規范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保障刑事偵查權的正確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2、為強化刑事立案監督,確保法律正確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刑事立案監督的試行規定。這一規定旨在保障偵查權的合理行使,維護公民權益和社會穩定。
3、為積極響應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號召,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手制定了關于刑事立案監督的最新規定,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這一文件的出臺旨在強化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規范化和有效性。
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條對立案監督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發現公安機關可能有不立案或立案不當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
辦理案件中監檢銜接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強制措施銜接不暢。在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監督存在的問題,當監察機關在進行調查時采用留置措施刑事訴訟監督存在的問題的情況下,檢監銜接不暢體現刑事訴訟監督存在的問題的尤為突出。在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中,監察機關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留置措施直接無縫銜接為刑事拘留,然后檢察機關再進行其刑事訴訟監督存在的問題他強制措施的選擇以及審查起訴的工作。
但是,這里面可能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監察法》第33第三款規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只是明確了“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法院內部在執行轉破產諸多程序問題無章可循:各程序轉換中的銜接及協調不夠順暢,導致執行案件移送破產的過程因權責不定、程序不明、材料不齊等原因而繁雜往復,導致事倍功半。
現在電子化辦公可以提高效率節約成本,在 *** 網上有辦公平臺,不同職能的單位互通數據,這樣可以非常容易解決證據銜接的問題。當然,代價也是有的,需要財政支持,以及數據安全維護。
案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有的文章分析了目前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1)對案件管理的地位與作用認識不足、重視不夠;(2)案件管理機構職責不明、協調不到位;(3)沒能建立統高效的管理機制;(4)案件管理效果不佳,信息的收集報送不全面、不及時、不準確,業務研究與案情分析未能有效開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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