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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1、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5、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6、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私募股權基金公司成立條件
1、(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法律主觀:開私募基金公司的條件: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3、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4、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
5、成立私募基金需要的條件:需要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必須滿足公司正常運營的需要。實繳資本最好超過注冊資本的25%。需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依照相關要求,編制完整的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條款。
6、申請私募基金牌照的條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二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資金要1000萬以上。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20修正)
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2、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5號)整合并入《托管辦法》,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從事托管業務統一適用,同時廢止《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
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引導證券投資基金的長期投資理念,保障基金投資人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制定本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全文)
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2、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第72號令,下稱《銷售辦法》)自2011年10月發布實施以來,為推動基金銷售機構多元化、專業化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5、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制定本辦法。
6、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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