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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審訴訟已經完畢又發現新的證據還可不可以再審了
1、【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提出新證據:民事案件再審后,又發現新證據可以再審。如果再審申請人提供民事訴訟提出新證據的新證據只是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則不應當認定為新的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新的證據即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
2、認為法院判決有錯的應立刻提起申訴,而發現新證據且符合以上所提到的情形的要申請重新審查的賠償請求人,則可向法院申請再審。
3、法律分析: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申請,法院應當再審。
4、在案件結審兩年后,若新證據出現,原判決書已生效的情況下,仍可申請再審。此時,無需重新起訴,只要提交再審申請及相關材料,若新證據足以顛覆原判,可申請法院再審。法院在接到再審申請后五日內應將申請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5、民事再審有新證據的,是否可以啟動再審程序,應當根據新證據的內容進行確定。當事人發現新證據后,去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新證據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后,發現新證據的內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審查后,新證據的內容不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裁定不予再審。
6、民事案件經過再審后,即便當事人仍舊不服裁定,且出現了足以推翻原判決或裁定的新證據,當事人該如何應對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再審后的判決通常會維持原判。若當事人對此仍然不滿,他們將失去直接申訴的權利。
新的證據的情形
1、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如下民事訴訟提出新證據: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民事訴訟提出新證據,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民事訴訟提出新證據,掌握的證據。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2、法律分析:新證據指的是一審結束后新出現,新發生的證據。或在一審期間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調取,提供到的證據。這里客觀原因是指非當事人自身責任的。
3、是指以下情形:(1) 一審 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4、首先,再審新證據一般是申請再審時新提交的證據,視為新的證據情形除外。其次,再審新的證據一般是指新發現的證據。對于原來就發現的證據,當事人沒有及時提交,應當分析當事人的主觀心態和證據的重要性。再次,再審新的證據一般是指原先形成的證據。
5、新發現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2)新取得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3)新形成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4)未質證的證據。
6、《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證據規則關于新證據的規定
1、《證據規定》關于“新的證據”的范圍界定《證據規定》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未經質證、認證、沒有引用的證據屬于新證據在《解釋》第376條規定。《解釋》第376條也規定,原裁判生效前已收集,未經質證的證據,屬于再審中的新證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
3、年《民事證據規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都是關于舉證責任及分配規則的規定。
4、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如下: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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