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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被駁回后能否再起訴
1、訴訟請求被駁回后能否再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一個訴訟請求被駁回后,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再次提起訴訟。這個規定的時間通常為判決生效后的六個月內。在再次起訴時,當事人需要重新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并按照法院的要求進行訴訟程序。
2、【法律分析】: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后,可以再起訴。對于駁回起訴后能否再起訴,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定:在達到一定條件后可以重新起訴。但在確定是否能夠重新起訴時,又要考慮到諸多實際問題,依據實際案件的情形進行處理。處理決定既要有章可循,又要聯系實際。
3、【法律分析】:如果有新證據,在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后可以再行起訴;在有效期限內也可以申請再審。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的訴訟的一種決定方式,大多是由于訴訟行為不合理所導致的。而駁回訴訟請求后,當事人并未被剝奪訴訟的權利,還可以通過提交其他更有用的信息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被駁回要如果處理
1、民事訴訟駁回分為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原告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后可以尋求其被駁回的民事訴訟他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被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證據,他所爭議的問題就不能再被審理了。
2、如果不服民事訴訟二審的判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理由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即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也就是說,您的申請應當向作出終審裁判的法院提出,若對終審法院審查處理后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你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3、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被駁回的民事訴訟;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同級檢察院應受理抗訴申請;向本級法院或上級法院申訴;人民法院院長發現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其處理的是案件的實體性問題,判決一旦做出,一般情況下,原告的請求不會再得到法律的支持。
5、看以什么理由駁回的。如果是因起訴內容有誤而導致的,改正錯誤后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是法院認為案件不夠立案標準,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立案。如果法院以找不到人為理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顯不妥。
民事訴訟駁回起訴需要開庭嗎?
1、民事案件,立案后裁定駁回起訴不需要開庭。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并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于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后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
2、處理民事訴訟案件,被駁回起訴之后,不是必須進行開庭審理的,駁回起訴在立案偵查階段就完成了,不需要到開庭階段。民事訴訟的裁定規則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保全和先予執行等等。 民事訴訟駁回起訴需要開庭嗎?駁回起訴不是必須開庭的。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開庭審理的。
3、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主體不適格;被告不明確;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有仲裁協議的;屬于勞動爭議的;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重復起訴的。
4、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條件,應裁定駁回起訴。這意味著,未開庭就駁回原告起訴,通常是在立案后,法官發現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依據上述法律程序做出的決定。因此,從程序合法性角度,此類裁定通常被認為是有依據的。
5、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上訴后有可能不會開庭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6、不用開庭,直接駁回的案件,其實是不予受理的案件。不存在裁決書。
民事案件,立案后裁定駁回起訴是否必須開庭
1、民事案件,立案后裁定駁回起訴不需要開庭。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并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于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后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
2、處理民事訴訟案件,被駁回起訴之后,不是必須進行開庭審理的,駁回起訴在立案偵查階段就完成了,不需要到開庭階段。民事訴訟的裁定規則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保全和先予執行等等。 民事訴訟駁回起訴需要開庭嗎?駁回起訴不是必須開庭的。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開庭審理的。
3、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主體不適格;被告不明確;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有仲裁協議的;屬于勞動爭議的;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重復起訴的。
4、民事糾紛立案后先由人民法院審查該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則會駁回起訴。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則由人民法院將上訴材料送達被告之后,安排開庭審理。通過開庭審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糾紛,接著由人民法院進行宣判。
5、不用開庭。下達民事裁定書與開庭之間并無必然聯系。例如保全裁定、撤訴裁定書都不需要開庭。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是不需要開庭審理就可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所以,只要收到法院的裁定書,說明案件已經審結,是不需要再開庭審理的。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如下:適用的事項不同。
6、駁回起訴不需要開庭。裁定駁回起訴是在立案偵查階段完成的,不需要開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需要開庭審理就可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駁回起訴可以提起上訴嗎
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駁回的民事訴訟,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要是被法院駁回起訴的話,那么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通過本級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可以上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42條被駁回的民事訴訟: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對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上訴。
3、法律分析:根據被駁回的民事訴訟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駁回起訴可以上訴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4、法律分析:法院在立案以后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決定不再受理的,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與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法院在立案以后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接頂不再受理的,會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
5、行政案件駁回起訴后,當事人可以再次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此外,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與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說明法院駁回起訴后還可以重新起訴。
民事訴訟駁回能否再起訴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一個訴訟請求被駁回后,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再次提起訴訟。這個規定的時間通常為判決生效后的六個月內。在再次起訴時,當事人需要重新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并按照法院的要求進行訴訟程序。
2、【法律分析】: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后,可以再起訴。對于駁回起訴后能否再起訴,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定:在達到一定條件后可以重新起訴。但在確定是否能夠重新起訴時,又要考慮到諸多實際問題,依據實際案件的情形進行處理。處理決定既要有章可循,又要聯系實際。
3、駁回起訴后可以再次起訴。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有: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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