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職工對工傷等級結果有異議的,以及對工傷認定結果有異議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可以怎么辦
- 2、對傷殘鑒定結果有異議怎么辦
- 3、對工傷鑒定專家測量有異議怎么辦?
- 4、員工對工傷等級劃分不滿怎么辦
- 5、對工傷鑒定結果不服該怎么辦?
- 6、工傷鑒定等級異議相關問題
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可以怎么辦
(1)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2)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在經過行政復議后,對行政復議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可見,就有關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擴展資料
工傷爭議處理的步驟及程序
第一步,要確定被訴主體。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包工頭不具備用人資格,應將發包單位即建設單位列為被訴主體。王中可以到太原市工商局查詢建設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
第二步,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最長60天)。由于王中工作1個月就受了工傷,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而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勞動合同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憑證。因此,王中需要馬上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
第三步,申請工傷認定(最長60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認定是進行工傷索賠的必經程序。在拿到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的仲裁文書后,立即向太原市勞動保障局(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第四步,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最長60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待遇的賠付是依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來計算的,所以,在進行工傷認定的基礎上,還需要向太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第五步,再次申請勞動仲裁進行工傷待遇索賠(最長60天)。在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時,工傷待遇索賠就指日可待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爭議處理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糾紛
[img]對傷殘鑒定結果有異議怎么辦
【法律分析】
對傷殘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在傷情穩定后影響勞動、生活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需要傷殘鑒定的,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或其親屬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并提供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對于符合加鑒定條件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及相關人員,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分為一到十級傷殘,分別對應不同的傷殘補助金標準,其中,十級傷殘為最輕的傷殘等級。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對工傷鑒定專家測量有異議怎么辦?
在拿到認定書之后,若對鑒定結果存在異議,可以在半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再次進行工傷認定,但是一般來說,若鑒定機構是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的鑒定,且申請再次鑒定的當事人沒有新的證據,再次進行鑒定的請求是不會得到批準的。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員工對工傷等級劃分不滿怎么辦
如果對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上級申請再鑒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鑒定?!豆kU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對工傷鑒定結果不服該怎么辦?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工傷鑒定等級異議相關問題
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部分,可以申請再次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申請再次鑒定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書;
3、《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4、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5、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關于職工對工傷等級結果有異議的和對工傷認定結果有異議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